公共財產

公共財產

公共財產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包括國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和其他海陸自然資源; 國家控制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裝備、設備和其他財產;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 歷史文物、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不能證實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具有經濟、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財產; 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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