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犯罪罪名

有關懲治戰爭犯罪公約、協定等規定的某種具體戰爭犯罪的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爭犯罪罪名
  • 外文名:war crimes charges
懲治戰爭犯罪公約或協定對戰爭犯罪的規定一般採取列舉罪狀的形式,即在一個戰爭犯罪罪名下羅列出該罪名所包含的各種罪狀,這些罪狀從其內容的完整性來看,具有“個罪名”的罪狀特徵。因此,懲治戰爭犯罪公約或協定規定的戰爭犯罪罪名具有概括性特點,屬於“類罪名”形式。如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第2款規定的戰爭罪,包含了4類共50餘種內容各異的戰爭犯罪罪狀。
戰爭犯罪的罪名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不同時期的國際條約確定的戰爭犯罪類罪名有:①1945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了3項罪名:破壞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②1993年《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規約》列舉出4項罪名:違反1949年各項日內瓦公約情事罪,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③1998年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提出4項罪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後兩項無疑是戰爭犯罪,前兩項如果與戰爭和武裝衝突相連,也是戰爭犯罪。
戰爭犯罪罪名一旦確定,就有了特定的內容和實質的含義。通過對這些罪狀確定不同的戰爭犯罪罪名,有利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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