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犯罪責任,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國家和個人應承擔的國際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爭犯罪責任
- 定義: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國家和個人應承擔的國際責任
戰爭犯罪責任,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國家和個人應承擔的國際責任。
③《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罪名。依據該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戰爭犯罪罪行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國家實施戰爭犯罪應承擔責任;實施戰爭犯罪的單位和組織,以及犯有嚴重戰爭罪行的個人,包括國家元首或政府...
第六節戰爭犯罪及其責任 第一節 概說 一、戰爭的概念 戰爭是國家之間的武裝衝突所造成的法律狀態。這個定義包含三個重要內容:(一)戰爭是國家之間的行為。(二)戰爭是武裝衝突的結果。(三)戰爭是一種法律狀態。武裝衝突和戰爭的...
上級責任原則是指如果指揮官或者其他上級官員命令其部下或下級實施違反戰爭法的犯罪,或者他們知道或應該知道其部下或下級正在或將要實施戰爭犯罪,而沒有行使其職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或制止犯罪的發生,或者在犯罪行為發生後,沒有給予責任...
麥克阿瑟考慮到為了在遠東扶植與蘇聯進行冷戰的盟友,一個因審判處決天皇而陷入混亂的日本不利於美國的利益,而天皇制能起到凝聚日本保守反共勢力的作用,因此麥克阿瑟本人支持放棄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就此給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急電報告:...
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稱為戰爭罪犯或戰爭犯罪分子,簡稱戰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阿道夫·希特勒、貝尼托·墨索里尼、東條英機等,都是首要戰犯。 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
這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到敵人突然襲擊時。所謂“提供虛假敵情”,是指故意向參戰的武裝部隊提供捏造...
指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和太原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時期犯有嚴重罪行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審判。 審判特點:審判在遵循國際法原則的同時,貫徹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體現了對戰犯進行教育、改造的革命...
1943年10月,反法西斯戰爭大局已定,蘇美英三國外長聚首莫斯科,討論通過了《關於希特勒分子對其所犯罪行責任問題的宣言》。宣言宣告,戰犯“將被押解回犯罪地點,由他們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審判”。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簽署的...
在戰時武裝人員和占領軍針對軍事人員、喪失戰鬥力的人員或平民實施的酷刑行為,一般被歸入戰爭罪中。然而,從上述國際性和區域性禁止酷刑公約的發展上分析,不難看出,禁止酷刑行為已經不再受特定的時空限制,那些曾經歸類為戰爭罪的酷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