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日本帝國主義自1931年 9月18日武裝占領中國
東北、1937年7月7日向中國發動全面侵略戰爭,至1945年9月2月投降,14年間,對中華民族犯下了擢髮難數的滔天罪行,使中國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在抗日戰爭(1937~1945)8年間,中國人民被屠殺的在1000萬人以上。僅1937年冬日軍侵占
南京後的6個星期中,就屠殺了中國和平居民20萬人以上,強姦婦女的罪行發生了2萬起。對於造成上述大量罪行的
戰爭犯罪分子,包括一些首要戰爭犯罪分子,戰後已分別由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見
戰爭犯罪)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作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關押的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是戰犯中比較次要的一部分,共1109名,其中死亡47名,候審1062名。
相關決定
《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同日由
毛澤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宣布。處理決定宣稱:在押的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在侵略中國的戰爭期間,違背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對中國人民犯了多種嚴重罪行,本應嚴懲,但鑒於日本投降後十年來情況的變化和當時的處境,鑒於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發展,以及戰犯在押期間絕大多數已有悔罪表現,因此,決定對這些戰犯寬大處理,規定如下:①對於次要的或悔罪表現較好的戰犯從寬處理,免予起訴。對於罪行嚴重的戰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間的表現分別從寬處刑。在日本投降後又在中國
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戰犯,對於他們所犯的罪行,合併論處。②對日本戰犯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③特別軍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④被告人可以自行
辯護,或由中國
律師為其辯護。⑤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⑥處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這一決定是中國司法機關處理日本戰犯的主要法律依據。它確定了區別對待的方針,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它還確定了特別軍事法庭的組成和任務,對日本戰犯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則,以及進行審判的程式和制度。
在通過這一決定的同一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賈潛為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朱耀堂為副庭長,並任命8名審判員,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公開審判
根據上述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56年6、7、8月間先後分三批對在押的1017名罪行較輕、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訴,並立即釋放。同時,又先後分 4案對罪行嚴重的45名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提起公訴。特別軍事法庭於1956年6月9~19日在瀋陽對前日本陸軍第117師團中將師團長鈴木啟久等8名戰犯的侵華戰爭罪、違反戰爭法和人道原則罪;6月10~11日在太原對富永順太郎的侵華戰爭罪和特務間諜罪;6月12~20日在太原對前日本軍政人員城野宏等 8名戰犯的侵華戰爭罪和反對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罪;7月1~20日在瀋陽對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長官武部六藏等28名戰犯組織和操縱偽滿傀儡政權、侵略中國罪,進行了公開審判,並分別判刑。審判期間,每次出席旁聽的各界代表達400餘人。
證據確鑿
審判是建立在經過周密調查、掌握了大量罪行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的。戰犯犯罪地點遍及全國曾淪陷的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戰犯被關押的幾年期間,到有關各地進行了認真調查,直至1956年上半年才完成全部偵訊工作,取得了充分的
證據。例如,特別軍事法庭對鈴木啟久等8名被告犯罪事實的確定,是經過審查了920人提出的控訴書338件,被告人等原部屬及同僚266人提出的檢舉書19件,證人814人的證詞 112件和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的口供、筆供以及其他
證據材料,並在法庭上聽取了
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公訴人的意見和
辯護人的辯護詞之後作出的。審判富永順太郎特務間諜罪,除證人證詞等外,還有日偽檔案檔案、
物證102件。審判武部六藏等28名戰犯,除有控訴書、檢舉書、證人證詞、日偽檔案等1350餘件外,並有偽滿“皇帝”溥儀出庭作證。對於戰犯在
佳木斯等地培養傷寒、副傷寒、霍亂菌,準備細菌戰武器,並用中國人作試驗以鑑定細菌效能的罪行,有中央生物製品研究所副所長孟雨、協和醫學院教授張學德和中央衛生研究院副研究員方綱等作為鑑定人出庭。在大量事實面前,全體戰犯對所犯罪行不僅供認不諱,而且認為法庭確定的犯罪事實是實事求是的。
合法權利
特別軍事法庭將起訴書副本連同譯文在開庭前5日送達被告人,並通知被告人,他們有權為自己
辯護,有權向證人和鑑定人提問,有權聘請在中國司法機關登記的
律師,法庭可以為他們指定辯護人,辯論結束時他們有權作最後陳述。開庭後再次宣布了他們的訴訟權利。在法庭上證人與翻譯都須具結,保證如實證明及翻譯,否則承擔
刑事責任。在審判鈴木啟久等戰犯的法庭上,當公訴人權維才歷數被告人的一些駭人聽聞的重大罪行,要求給以應得的懲罰後,
辯護律師徐平在發言中指出,鈴木啟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都是日本陸軍高級指揮官,有權獨立指揮部下進行侵略活動,他們對指揮部下所犯的各種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責;但他們的重大行動又須受戰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負有最高
刑事責任的應是發動侵略戰爭的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元兇極惡,以及罪大惡極的戰地最高司令官岡村寧次等人。這些
辯護使被告人深為感動。鈴木啟久在最後陳述中說,根據他的罪行,在法庭上本來是沒有
辯護的餘地的。他沉痛地悔罪,當場聲淚俱下。
罪行嚴重
法庭調查證實戰犯罪行嚴重,鈴木啟久曾命令所屬部隊實行燒光、殺光、搶光的“三光政策”,製造“
無人區”,僅1942年10月28日在河北豐潤縣潘家峪一次集體大屠殺,就以棍打、刀刺、活埋、火燒、剖腹等殘暴手段殺害和平居民達1280人,其中有孕婦63名,還有19名幼兒被從母親懷中奪出摔死,百餘名婦女被強姦,千餘間房屋被燒毀。對於其他戰犯,法庭調查還證實了他們搶奪中國人民的糧食、
牲畜,施放
毒氣,虐殺戰俘,虐待大量民工致死,準備細菌戰,建立和操縱偽滿傀儡政權,抓捕刑訊中國愛國志士,以及在日本投降後組織前日本軍人參加國民黨地方政權的反革命軍隊,勾結漢奸、反革命特務集團進行間諜活動,破壞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等種種罪行。根據罪行輕重及悔罪表現,特別軍事法庭對受審的45名戰犯分別判處了8年至20年有期徒刑。其中武部六藏因患重病並有悔罪表現,宣判後即裁定準予假釋。宣判後,全體戰犯一致深切地感謝中國人民的寬大處理,表示要重新作人。除佐佐真之助在服刑期間病故外,其餘43名戰犯自1957年開始陸續釋放,其中屬於刑滿釋放的有14名,因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提前釋放的有29名。1964年3月6日,對被關押的最後3名戰犯齋藤美夫、富永順太郎、城野宏予以提前釋放。至此,1109名日本戰犯除關押期間死亡47人,服刑期間死亡1人外,其餘全部生還日本。
審判結果
上述積極參加侵略戰爭、對中國人民犯有嚴重罪行的日本戰犯,在戰犯管理所6年的生活學習中受到教育與得到改造。
戰犯管理所在日常管理中,對戰犯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戰犯身體健康,為戰犯購置圖書和樂器,訂閱中日兩國的報紙雜誌,補習文化,進行反對侵略戰爭、維護世界和平的教育。審判前,分批組織戰犯參觀中國12個大、中城市的建設成就和當年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時遺留的罪跡,幫助他們認識自己的罪行。
撫順戰犯管理所是利用原來日本侵略者殘害中國愛國志士的一所監獄的舊址改建的。關押在這裡的
戰爭犯罪分子島口信重,曾任這所監獄裡的典獄長。他親眼看到,過去監獄裡折磨中國愛國志士做苦工的地方,現在是鍋爐房、麵包房和運動場;過去拷打、刑訊中國人的暗室,現在是為戰犯治病的醫務所、藥房;過去侵略者的倉庫,現在是戰犯的浴室。所有這些強烈的對比,更使他感到自己罪惡深重。戰犯
佐野一原來不肯認罪,患直腸癌後,得到醫院兩次搶救,得以治癒。他流著眼淚當眾供認自己過去拷打、殺害中國人民的罪行。戰犯船木健次郎患高血壓,半身不遂,也及時得到了治療,他寫了感謝文章,並對自己的過去表示憎恨和懊悔。
真誠悔罪
公開審判對戰犯是又一次深刻的教育。所有戰犯在法庭的最後陳述中,都表示真誠悔罪。鈴木啟久說:“我對自己的殘暴行為,起初曾企圖隱瞞,但中國人民給我以人道主義的待遇,啟發我進行反省,使我認識到自己犯下的罪行。”“我是犯了這樣嚴重罪行的罪犯,本來應受到嚴懲,但是6年來我卻受到中國人民寬大的人道待遇。”“保障我的生命的人們是誰呢?就是我曾經毫無理由地殺害他們的親人,破壞他們的和平生活的中國人民,想到這一點,我的心就好象要碎裂似的難過。”“假如我還能有餘生的話,我將為反對戰爭,保衛和平來度過”。其他戰犯在最後陳述中,也說了真誠服罪和謝罪的話。1956年6月23日第一批被釋放的335名日本戰犯曾到抗日烈士紀念館向中國烈士獻花圈、默哀致敬,在悼詞中宣誓:“決不再走過去的罪惡道路,決不容許殘酷的非人道的侵略戰爭再在人類歷史上出現。”這些戰犯回到日本後,除個別人外,基本上都實踐了他們的諾言,為反對侵略戰爭、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中日友好的進步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申張正義
懲辦罪行累累的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是中國人民不可剝奪的莊嚴權利。這一正義審判,完全符合世界各國公認的現代國際法基本準則。寬大處理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是中國人民偉大胸襟和革命人道主義的表現,反映了中國人民反對侵略戰爭、維護世界和平的堅強意志,體現了中國人民同日本人民希望世世代代友好相處的深厚情誼。
中國對日本
戰爭犯罪分子進行的瀋陽和太原審判,已作為一次重大的反對侵略戰爭、申張人類正義、保衛世界和平、維護中日友好的司法審判而載入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