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國家
參與國家 | 法官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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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韋伯爵士 | 法官團主席(庭長)、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 |
| | 中國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 |
| 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 |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法官 |
| 亨利·柏奈爾 | 法國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
| | 印度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曾提出異議) |
| 貝爾特·羅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 |
| 艾里瑪·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 紐西蘭軍法處長 |
| 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Jaranilla) | 菲律賓最高法院成員 |
| 派屈克·德富林勳爵(Hon Lord Patrick | |
| 約翰·派屈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 美國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
美國 | 密朗·克萊墨爾將軍(Cramer) |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
| 伊凡·柴揚諾夫將軍( Zarayanov) | |
法庭憲章
①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
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
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開庭;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關於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檔案。《
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的附屬檔案。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
憲章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是:
②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
破壞和平罪、
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畫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畫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
③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
檢察長負責進行並支持對遠東戰爭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
④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
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
⑤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並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隨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1948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
東京審判。195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
瀋陽審判和
太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
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
戰爭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重大審判
審判過程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
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1945年12月16~1945年12月26日舉行了
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
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
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麥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國的J.P.希金士(後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勳爵、蘇聯的I.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A.羅林、紐西蘭的E.H.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哈那尼拉。韋伯爵士被麥克阿瑟任命為庭長。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
“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
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據此,美國的J.B.
季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
向哲浚先生,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
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
東條英機、
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判決書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列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屠殺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對中國人民的屠殺 僅以“
南京大屠殺”為例,被殺人數就達3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
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屠殺
他們曾在
馬來亞的亞歷山大醫院、泰國的瓊蓬角、
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
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屠殺,其暴行駭人聽聞。例如:日軍將婦女強姦後,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
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解剖活人和吃人肉
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一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
子宮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肉。
法庭作證
溥儀在遠東軍事法庭作證 1946年8月12日,偽“
滿洲國”皇帝
愛新覺羅·溥儀在蘇聯軍官的押送下從
海參崴到達東京,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作證。16日,溥儀出庭作證,揭露日軍製造偽"滿洲國"的陰謀及其罪行。
審判結果
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兩個被告(
永野修身、
松岡洋右)於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
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出現“瘋狂行為”,經過鑒認為患有精神疾病,從而而逃脫了正義的審判,但是在其死前曾說他當時並沒有瘋。
七名甲級戰犯因為
戰爭罪和
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他們於1948年12月23日在
池袋的巣鴨監獄執行死刑。
廣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東京審判被絞死的唯一文官戰犯。
小磯國昭,陸軍大將,前朝鮮總督,日本前首相。死於獄中。
白鳥敏夫,日本前駐義大利大使、外務省顧問官。死於獄中。
東鄉茂德(20年),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死於獄中。
判決前病死
永野修身,海軍元帥,日本前海軍軍令部總長(1947年1月2日死亡)。
松岡洋右,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1946年6月27日死亡)。
免予起訴 審判前已死戰犯
山本五十六,海軍元帥(追贈),聯合艦隊司令長官(戰時擊斃)
南雲忠一,海軍大將(追贈),聯合艦隊第一航空艦隊司令官(戰時戰敗自殺)
柳川平助,陸軍中將,原近衛內閣國務大臣,原第十軍司令(戰時病死)
法官回憶
據以後公開的檔案和法官
梅汝璈的回憶,法官在最後的投票中是以6票對5票的微弱多數對7名被告做出的絞刑判決。 對於中國法官和檢察官來說,這真可謂是一票險勝。
除了
梅汝璈之外,其餘5票是誰投的,由於所有法官宣過誓,而且沒有文字記錄,沒有攝影與拍照,這就成了一個永久的秘密。但這些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公理與正義得到了彰顯。
中國法官
梅汝璈在日本《
朝日新聞》上發表了《告日本人民書》:“經過這次審判,日本軍界首腦的暴虐行為和虛假宣傳已昭然天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最後宣判,清除了中日兩國間善睦相處的這些絆腳石,對於今後中日間和平合作,相信必有貢獻。”
史實記錄
1948年12月24日 在巣鴉監獄關押的十七名戰犯被駐日盟軍免於起訴,全部釋放(十七人非東京軍事法庭審判人員)。
1950年7月8日
麥克阿瑟致電日本首相
吉田茂,命令日本政府組建警察預備隊,自此,日本結束五年無軍隊歷史。
行刑過程
起初,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犯的宣判並未立即執行。
日本戰犯辯護團向盟軍總部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對被告的判決。隨後世界輿論為之大嘩,譴責與反對的聲音鋪天蓋地。美國最高法院迫於壓力,於1948年12月16日決定延緩對日本戰犯“抗訴書”的審理。
1948年12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對1票否決了日本戰犯的抗訴申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犯的行刑地點就確定在巢鴨監獄內進行。
從1948年12月22日晚上8點起,盟軍在東京實施戒嚴。
幾個小時以後,黎明時分,盟軍總部的軍用吉普車在蒙蒙的細雨中,把火化的戰犯骨灰拋灑到荒野上。
次日,就是西方國家的聖誕夜。7天后,世界迎來了1949年新年。
法庭公正
隨著時間的流逝,歷史已經證明,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是嚴肅公正的,它向世界表達了這樣的信念:正義必將戰勝邪惡,陰謀侵略是最大的犯罪,這是必定要受到懲罰的。
庭審記錄
二戰結束後,
中國、
蘇聯、
美國、
英國、
法國等11國提名的11名法官組成的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自1946年5月3日始,在日本東京開庭對日本首要戰犯進行國際審判(俗稱
東京審判)。審判至1948年11月宣判終結,其間開庭818次,庭審記錄約5萬頁,文字1000萬,出庭作證證人419人,出示法庭證據4336件,判決書1213頁;審判吸引20萬旁聽者,其規模超過
紐倫堡審判,堪稱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一次國際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館長周和平介紹,2011年2月,國家圖書館全面開展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相關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3月,國家圖書館和上海交通大學合作建立“東京審判研究中心”。雙方專業人員逐頁檢查近5萬頁館藏庭審記錄;先後派員赴台灣地區、美國調研,搜尋補得7000餘頁缺藏文獻;該書的出版,是中國研究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第一手文獻資料。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楊天石表示,多年來學者們共同的困難時原始資料特別是第一手資料出版得還太少,此次以英文原文形式影印出版近5萬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將有助於對這一重大事件的深入研究。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則評價“這次編纂出版工作關係到國家民族的歷史記憶,是功德無量的事”。
周和平透露,國家圖書館還將繼續整理、影印出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相關文獻,包括盟軍最高指揮部相關檔案、軍法處檔案、國際檢查局檔案等,形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文獻史料聯合目錄》。
當天,國家圖書館還舉辦了“歷史的審判館藏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歷史文獻展”,展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原件縮微品、民國時期記錄日本侵華罪行的珍貴期刊報紙原件、世界各國對二戰日本戰爭罪行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研究文獻等在內的館藏歷史文獻約400餘件。
中國第一位國際大法官、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
日本戰犯審判工作的
倪征燠的後人當天在現場展示所藏部分庭審記錄及判決書原件。
歷史評價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僅代表國際正義對
法西斯邪惡勢力進行了審判,還在概念上將“侵略和反侵略戰爭”的區別具體化。中國法學家
王鐵崖在為梅汝璈所著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所作的序言中寫到:懲罰戰爭罪行和戰爭罪犯就是從區分侵略戰爭和非侵略戰爭以及譴責侵略戰爭這樣的原則引申出來的,而反過來又推動了這樣的原則向前發展,從而使它們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確立。這位法學泰斗還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兩次戰犯審判——
紐倫堡和東京的戰犯審判,在
國際法的發展史上有“不可磨滅的功績”。
梅小璈(梅汝璈先生之子)指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法律歷史上的另一突破在於確立了追究侵略戰爭中個人應當擔負責任的原則。此前,很多戰犯在“戰爭屬國家責任,個人不應負責”的原則庇護下得以逃脫法律追究。
梅小璈認為,儘管存在缺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仍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張揚了理性、公平、正義”。他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運作可能是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所標榜的價值應當對今天的人們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