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①軍事法院內設立的分工負責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負責代表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軍職犯罪案件。②戰爭期間軍隊內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時情況下的軍職犯罪和戰俘。往往就特定案件成立,案件審判完畢即撤銷。③戰爭結束後為審判戰犯臨時組成的國際或國內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爭犯罪分子,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如1956年為審判日本戰犯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④一些國家的軍事審判機構,同軍事法院。參見“軍事法院”。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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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 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
遠東軍事法庭遠東軍事法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法、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紐倫堡

概述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屬檔案《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後又有希臘等19個國家加入),據此成立的國際軍事法庭,於同年10月18日在柏林接受了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H.戈林、R.赫斯等24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11月20日至次年10月1日在紐倫堡對這些德國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見戰爭犯罪、紐倫堡審判)。

評述

根據憲章規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有權審判和處罰一切犯有違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德國主要戰犯及犯罪組織(第6條)。法庭應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組成,4個簽字國各應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條)。組成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各國法官及其助理分別是:英國的G.勞倫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國的H.D.德瓦布爾先生、R.法爾科先生,美國的F.比德爾先生、J.J.帕克法官,蘇聯的I.T.尼基欽科將軍和A.F.沃爾奇可夫上校,庭長是勞倫斯爵士。對於法庭、法官、助理、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都不得申請迴避。“每一簽字國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更換其在本法庭之審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審訊案件進行中,除以助理遞補外,不得有更換情事”(第3條)。審判時“必須有本法庭審判官四人全體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時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構成法定人數”。庭長由法官推選(除非經審判官三人表決提出了其他辦法),原則上輪流擔任。“但如本法庭於四簽字國之某一國領土內開庭時,該某一國在本法庭之審判官,應擔任庭長”。“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應以過半數之投票而為決定;如雙方投票相等時,庭長之投票有決定性效力;但無論何時,定罪與科刑之決定必須至少有本法庭審判官三人投贊成票”(第4條)。
關於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的組織 ,憲章第14條規定:“每一簽字國為偵查主要戰爭罪犯之罪狀及起訴,應各指派檢察官一人”,組成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紐倫堡審判中的四國首席起訴人分別是:美國的R.H.傑克遜法官、英國的H.肖克羅斯爵士、法國的F.德芒東和蘇聯的R.A.魯登科中將。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於一切事項,應以過半數之投票決定之,並為便利計,按照輪流之原則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如對於應受本法庭審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該被告應被控訴之罪名,雙方之投票相等時,則應採取主張該被告應受審判或對該被告提起訴訟之檢察官之意見”。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基本採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憲章第24條規定,“審判程式將照下列順次進行:
1.起訴書應於本法庭宣讀之。
2.本法庭應訊問每一被告,究願承認'有罪'或'無罪'。
3.檢察官應作起訴開始之陳述。
4.本法庭應訊問檢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種證據可提出於本法庭,該項證據是否採納應由本法庭決定之。
5.檢察官方面之證人應先被訊問,其次訊問被告方面之證人。此後如經本法庭之許可,檢察官或被告雙方得提出互相反駁之證據或證人。
6.本法庭得於任何時間,對於任何證人與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訊問。
7.檢察官與被告均得詰問並反詰任何證人及任何作出證言之被告。
8.被告向法庭陳述意見。
9.檢察官向法庭陳述意見。
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後陳述。
11.本法庭宣告判決及刑罰。”同時,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複的證據規則而影響對德國主要戰犯的迅速審判,憲章第19條規定:“本法庭應不受技術方面證據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範圍內,得採取及適用簡易迅速而非技術性之程式,並得採納其所認為有證據價值之任何證據。”
紐倫堡審判之後,對其他戰犯的審判,由占領德國的各國在其各自的占領區內進行,其中美國在其占領區內的紐倫堡舉行了12次對德國主要戰犯的審判。

遠東國際

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刑事法庭

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許可權而設立的特殊國際審判機構。這是第一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不是以國際條約形式設立的國際法庭。

盧安達

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繫,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布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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