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①軍事法院內設立的分工負責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負責代表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軍職犯罪案件。②戰爭期間軍隊內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時情況下的軍職犯罪和戰俘。往往就特定案件成立,案件審判完畢即撤銷。③戰爭結束後為審判戰犯臨時組成的國際或國內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爭犯罪分子,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如1956年為審判日本戰犯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④一些國家的軍事審判機構,同軍事法院。參見“軍事法院”。
軍事法庭,①軍事法院內設立的分工負責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負責代表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軍職犯罪案件。②戰爭期間軍隊內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時情況下的軍職犯罪和戰俘。往往就特定案件成立,案件審判完畢即撤銷。③戰爭結束後為審判戰犯臨時組成的國際或國內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爭犯罪分子,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如1956年為審判日本戰犯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④一些國家的軍事審判機構,同軍事法院。參見“軍事法院”。
軍事法庭,①軍事法院內設立的分工負責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負責代表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軍職犯罪案件。②戰爭期間軍隊內臨時組成的...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我國在解放軍中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屬專門人民法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部領導。我國司法體系中,人民法院...
國際軍事法庭是受權審判和懲處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主要戰犯的兩個臨時性國際司法機構,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般為由戰勝國法官組成,審判在...
軍事法院是有的國家稱“軍事法庭”。行使軍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中國的軍事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是屬於軍隊建制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
海牙國際法庭: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
軍事法庭條例是蘇聯軍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司法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195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臨時成立的特別軍事審判組織。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宋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等8人為...
2016年7月13日,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並公布各軍事法院代表字,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軍事法院,法院層級為基層,法院代字...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軍事法院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單位軍事法院之一,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政治部,位於北京市。...
英國軍事法庭,是依據《陸軍法》、 《海軍軍紀法》和《空軍法》設立的軍事審判組織。法庭由軍事指揮官根據需要發布命令臨時召集,在案件審結或出現案件無需或無法...
東京審判是指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甲級戰犯的國際大審判。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二戰...
2016年7月13日,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並公布各軍事法院代表字,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直屬軍事法院,法院層級為基層,法院代字...
2016年7月13日,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並公布各軍事法院代表字,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軍事法院,法院層級為中級,法院...
瀋陽“ 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位於瀋陽市皇姑區黑龍江街77號,現為北陵電影院用房。1996年7月17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公布,瀋陽市文物管理辦公室立為:瀋陽...
2016年7月13日,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並公布各軍事法院代表字,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法院層級為中級,法院代...
位於瀋陽市皇姑區黑龍江街77號,是新中國在1956年審判日本戰犯的法庭遺址。有關部門將這一舊址列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從2006年起立項改造,然而舊址至今沒有任何修復...
蘇聯軍事法庭條例,前蘇聯最高蘇維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1968年2月21日命令修改補充,是蘇聯軍事審判組織法。共5章30條。該條例對軍事法庭的性質管轄範圍、設定等作...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審判 英語:Nuremberg Trials,德語:Nürnberger Prozesse)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間,由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對歐洲軸心國...
甲級戰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A級戰犯。他們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的第五條的(甲)定義了“對和平的罪即,公布宣戰的又不公布的侵略戰爭,...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政府於1945年冬成立了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1946年2月15日,南京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成立,主要審理製造南京大屠殺慘案的日本戰犯和其他日本戰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