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條例是蘇聯軍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司法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8年2月21日命令修改補充。共5章30條,其內容包括:總則、軍事法庭管轄案件範圍、對軍事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軍事法庭的組織領導以及軍事法庭成員的責任等。《條例》規定,軍事法庭是蘇聯法院的組成部分,麗於蘇聯統一的司法系統。軍事法庭行使社會主義審判職能時的使命是:同危害蘇聯安全,破壞武裝力量戰鬥力,破壞軍紀和蘇聯武裝力量中執勤規定的行為作鬥爭。同時規定,軍區、艦隊、集由軍、區艦隊、兵團和衛戍區設軍事法庭,並開展活動。必要時,蘇聯武裝力量各軍種亦可設軍事法庭。
軍事法律規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軍事行為的一般規則。根據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1)按照其制定的機關不同可分為法律性軍事法律規範、法規性軍事法律規範、規章性軍事法律規範。(2)按照其強制性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法律規範和.任意性法律規範。在強制性的法律規範中又可分為命令性法律規範和禁止性法律規範。軍事法律規範多數為強制性法律規範。(3)按照其本身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授權性法律規範和義務性法律規範。(4)按照其確定性程式的不同可分為確定性法律規範、委任性法律規範和準用性法律規範。在軍事法律規範中多數為確定性法律規範。(5)按照其調整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軍事組織、軍事行政、軍事刑事、軍事經濟、國防動員、國防教育、國防科技等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