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

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1945年8月山東軍區公布施行。軍事管理期間,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漢奸案件,鎮壓反動活動,在山東軍區司令部,膠東、渤海、魯中、濱海、魯南軍區司令部及各城市衛戌司令部內設軍事法庭。各軍事法庭設主席1人,檢查員1人,司法員2人,書記1人。凡日軍大佐以上,偽軍少將以上,偽政權道尹以上,偽警佐以上,及全省性的戰爭罪犯或漢奸,均由山東軍區軍事法庭審理;其他戰爭罪犯或漢奸由各捕獲的軍管區軍事法庭審理;如在其他地區作惡最重者,得解送作惡最重地區之軍事法庭審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