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195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臨時成立的特別軍事審判組織。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宋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等8人為審判員。1956年6月至7月,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和太原兩地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45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分別判處8年至20年有期徒刑。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195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臨時成立的特別軍事審判組織。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宋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等8人為...
負責審判戰爭犯罪分子,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如1956年為審判日本戰犯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④一些國家的軍事審判機構,同軍事法院。參見“軍事法院”。 [1]...
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瀋陽審判和太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爭法...
根據1956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瀋陽、太原...
根據1956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瀋陽、太原...
1956年6月9日至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對日本戰犯吉房虎雄進行審判。參考資料 1. 吉房虎雄 Torao Yoshifusa .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