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虐待俘虜罪

軍人虐待俘虜罪是指軍人對戰爭中被俘獲的不再抵抗的敵方人員,實行精神折磨,內體摧殘及生活上不予人道待遇,情節惡劣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的主要特徵:(1)主觀上出於故意,即行為人具有明確的虐待動機或目的。(2)客觀上表現為以非人道手段凍餓、打罵、侮辱俘虜,並對俘虜的精神或身體造成損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人虐待俘虜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soldiers maltreating prisoners
  • 定義:軍人對戰爭中被俘獲的不再抵抗的敵方人員,實行精神折磨,內體摧殘及生活上不予人道待遇,情節惡劣的行為
  • 所屬學科犯罪學
罪名簡介,刑法相關規定,立案標準,

罪名簡介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我軍不僅在戰場上歷來奉行寬待俘虜的政策,而且我國還於1956年11月5日批准加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虐待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刑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

根據《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虐待俘虜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 
  (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
  (四)虐待傷病俘虜的; 
  (五)導致俘虜自殺、逃跑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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