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戰爭罪犯命令

《懲處戰爭罪犯命令》,是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名義發布的檔案。

簡介,內容,影響,

簡介

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名義發布《懲處戰爭罪犯命令》。

內容

宣布凡國民黨軍官及國民黨黨部、政府各級官吏命令其部屬進行下列各種罪惡行為中的任一種活動,則皆以戰犯論罪;  一、屠殺人民,搶掠人民財物或拆毀焚燒人民房屋者;  二、施放毒氣者;  三、殺害俘虜者;  四、破壞武器彈藥者 ;  五、破壞通訊器材,燒毀一切文電案卷者;  六、毀壞糧食、被服倉庫及其它軍用器材者;  七、毀壞市政水電設備、工廠建築及各種機器者;  八、毀壞海陸軍交通工具及其設備者;  九、毀壞銀行金庫者;  十、毀壞文化古蹟者;  十一、毀壞一切公共資財及建築者;  十二、空襲轟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

影響

該命令還指出;我軍對待國民黨反對派軍政人員的政策是:“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