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和平罪

危害和平罪,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和平罪
  • 定義: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
  • 屬性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
  • 所屬領域:法律
聯邦德國刑法在分則第1章第1節中規定了本罪。其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2)行為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二是公開鼓動侵略戰爭。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只要實施上述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實際危害後果,一律視為既遂。(3)本罪是故意犯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目的、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聯邦德國刑法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將本罪分為兩種:①預備侵略戰爭罪,是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的行為;②鼓動侵略戰爭罪,是指在聯邦德國刑法地域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關於本罪的刑罰,按照聯邦德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犯預備侵略戰爭罪的,處終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犯鼓動侵略戰爭罪的,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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