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和平罪,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和平罪
- 定義: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
- 屬性: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
- 所屬領域:法律
危害和平罪,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
危害和平罪,聯邦德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指預備發動侵略戰爭,使聯邦德國遭受戰爭危險,或在聯邦德國刑法適用效力範圍內,在集會中公開鼓動或散發文書、公開鼓動侵略戰爭的行為。聯邦德國刑法在分則第1章第1節中規定了本罪。其主要特...
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在國際法上必須承擔侵略戰爭構成危害和平的責任,應追究非法戰爭的準備者或發動者違反和平罪的責任。破壞和平罪被...
危害人類罪(外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指侵犯人權或人的正常生存權,取消或剝奪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在戰爭期間發生的解剖謀殺、羞辱、奴役、驅逐、監禁、酷刑、強姦以及基於利益、...
戰爭犯罪責任,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國家和個人應承擔的國際責任。戰爭犯罪責任分為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兩類。國家責任,是指從事侵略戰爭、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家應承擔的責任。戰爭犯罪的個人責任,是指代表國家發動侵略...
它是站在整個人類文明的高度,對所有危害人類文明的行為做出判決。因此它所提出的罪名,更接近道義的淪喪,而非利益的傷害。如:危害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等等。從這些罪名可以看到。國際戰爭法的目的,並不是戰爭賠償,而是預防戰爭...
危害和平罪 即計畫、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畫或陰謀。戰爭罪 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
196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域庇護宣言》宣布,凡有重大理由可認為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違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請求及享受庇護的權利。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規定對戰犯的追訴不受法定...
①例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參照歐洲和遠東兩個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和判決,肯定為國際罪行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中所規定的滅種罪;國際聯盟大會1926年通過的《禁奴公約》...
審判長石美瑜宣讀了判決書,宣判其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 應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海牙陸戰規例》第4條第2項,第23條第3款、第7款,第28條,第46條,第47條,《戰時俘虜待遇公約》第2條,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