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

侵略罪,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侵略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的行為。國際刑法中戰爭犯罪的一種。1974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侵略定義》的規定如下:

任何下列行為,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構成侵略行為:

(a) 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成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占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戎使用武力吞併另一國文的領土或其一部分,

(b) 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虞一個國家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

(c) 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陸,海,空軍虞商船和民航機

(e) 一個國家違反其與另一國家訂立的協定所規定的條件使用其根據協定在接受國領土內駐紮的武裝部隊,或在協定終止後,延長該項武裝部隊在該國領土內的駐紮期間

(f) 一個國家以其領土供另一國家使用讓該國用來對第三國進行侵略行為,

(g) 一個國家或以其名義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用兵,對另一國家進行武力行為,其嚴重性相當於上述所列各項行為,或該國實際捲入了這些行為。

以上列舉的行為並非詳盡無遺,安全理事會得斷定某些其他行為亦構成憲章規定下的侵略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略罪
  • 所屬類型:戰爭犯罪
發展歷史,行使管轄權,

發展歷史

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通過時,侵略罪列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罪名之中(條款5.1),任何羅馬規約成員國都必須接受法庭的管轄(條款12.1)。但是,與會國對侵略罪的定義與國際刑事法院執行管轄的條件不能取得一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未允許國際刑事法院執行這種司法管轄直至這些爭端得到解決(條款5.2)。2010年6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坎帕拉召開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一次審查會議上協商一致方式通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侵略罪認定權問題上賦予聯合國安理會首要責任,即如果聯合國安理會在獲得提交案件後的6個月之內未作出裁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可在該院預審庭批准後獨自就侵略罪展開調查;與會的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則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

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的管轄權,通過下述途徑:
  1. 國家自願提交
  2. 安理會提交
修正案的締約國批准情況
截至2013年10月11日,僅有11個《羅馬規約》締約國批准或同意(accede)該修正案。
國家
批准
生效
2013-09-26
2014-09-26
2014-07-17
2015-07-17
2013-11-26
2014-11-26
2013-06-04
2014-06-04
2013-12-20
2014-12-20
2013-09-25
2014-09-25
2013-03-27
2014-03-27
2014-12-05
2015-12-05
2013-06-03
2014-06-03
2014-09-25
2015-09-25
2012-05-08
2013-05-08
2013-01-15
2014-01-15
2014-09-25
2015-09-25
2012-09-25
2013-09-25
2014-11-14
2015-11-14
2014-04-28
2015-04-28
2013-09-25
2014-09-25
2014-09-25
2015-09-25
2012-11-13
2013-11-13
2013-09-26
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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