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日

國際刑事司法日是由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設立的,為每年的7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刑事司法日
  • 節日時間:7月17日
  • 節日起源:機構設定
  • 設立機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
  • 設定時間:2010年6月
節日由來,國際刑事法院,

節日由來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120個會員國在羅馬通過《羅馬規約》,在世界歷史上首次成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以追究犯下最不人道罪行的肇事者的責任。2001年7月1日,《羅馬規約》正式生效。2010年6月,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決定將7月17日設立為國際刑事司法日。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2002年,現擁有123個締約國,其主要職責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目前,國際刑事法院正在調查中的8個案件全部都源自非洲國家,它們是:中非共和國、象牙海岸、蘇丹、剛果民主共和國、肯亞、利比亞、烏干達和馬里。國際刑事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個人而不是審判國家,並追究他們對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懲犯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以及最終對侵略罪——所應負的責任。一個常見錯覺是,國際刑院能審判過去實施這些犯罪的人,事實上國際刑院將只對2002年7月規約生效後所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13年來,眾多事例表明,它的工作能夠與安理會相輔相成。只有將那些犯下惡劣罪行的人繩之以法,和平才能得到維護,因為司法公正對打破暴力循環至關重要。秘書長潘基文呼籲安理會與國際刑事法院繼續加強合作,共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為追究國際罪行責任採取集體行動
國際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
被告人是締約國國民;
犯罪是在締約國境內實施的;
一個國家雖然不是締約國但決定接受刑院對在其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如果安理會向檢察官提交一項情勢,則不必適用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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