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或逃避兵役罪

戰時拒絕或逃避兵役罪指的是在中國,指戰爭時期預備役人員違反兵役法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拒絕或逃避兵役罪
  • 屬性:犯罪學領域術語
主要特徵,法條依據,

主要特徵

本罪的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是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2)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3)客觀上違反預備役人員“接到通知後必須準時到指定地點報到”的義務,實施了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為。

法條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七條
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服現役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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