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是於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為切實保障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2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調整幅度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成都高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30元提高到380元;其餘區(市)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幅度不低於15%。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標準的75%。
二、明確資金來源
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需資金除中央、省財政安排外,由市、區(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工作要求
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提高我市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舉措。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確保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項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