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起草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6]92號
【發布日期】1996-05-21
【生效日期】1996-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逐步建立
最低生活保護制度的通知
(浙政發〔1996〕9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促進社會救濟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自1996年起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救助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最困難成員而實行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對傳統社會救濟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響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實事,對於保障人民民眾利益、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放上重要議事日程,進行研究和部署,組織協調民政、勞動、財政、工會、體改、農經、統計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省民政廳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責任,為當地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
二、落實人員,抓好調研工作。摸清生活最困難成員的底數,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對嚴重虧損企業職工、城市貧困居民、農村貧困戶等不同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分門別類,開展專項摸底。
三、科學測算,合理制定標準。在摸清底數基礎上,當地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民眾最低生活需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保障標準要注意與毗鄰地區、同類型地區相銜接,差距不能過大,不搞攀比,並要隨著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物價上漲等,適時進行調整。同時,各級民政部門要對保障戶實行動態管理,保障戶收入超過保障標準即停止救助。
四、分級負責,落實保障資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後,由當地政府公布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政府和民政部門備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按照財政分灶吃飯、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自行解決。
五、實事求是,實行分類指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一定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要注意城鄉有別,城市和條件具備的農村步子應當加快,農村的保障標準可以低一些,關鍵是統籌規劃,形成制度。11個市(地)所在城市、33個小康縣(市)和省民政社會保障試驗區所在縣要先行一步,爭取今年年內完成摸底工作,並制定出台方案,明年開始實施;其他縣(市)也要創造條件,抓緊開展這項工作,儘早出台方案並付諸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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