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懷化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是懷化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懷化市
懷化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障城鎮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據《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城鎮房屋及其附屬物、建築物的白蟻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的管理。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白蟻防治所負責市區範圍內城鎮房屋白蟻預防和滅治的具體實施,並對縣市區白蟻防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縣市區白蟻防治所負責轄區內城鎮房屋白蟻預防和滅治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消防、房產等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等,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城鎮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凡本市城鎮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必須進行白蟻危害預防處理,已建城鎮房屋發生白蟻危害時應當實施白蟻滅治處理。
第六條 鼓勵開展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套用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七條 建設項目依法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設計時,將白蟻預防計畫列入設計檔案,白蟻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內,實行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八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與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的白蟻防治單位簽訂房屋白蟻預防契約。白蟻預防契約應當載明防治範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預防契約包治期限為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包治期限內,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定期回訪檢查。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消防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白蟻防治單位做好白蟻防治工作,在辦理建設項目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審核審批及工程安全審核審批時,應當查驗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檔案。對不能出示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檔案的應當將情況通報給白蟻防治單位。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檔案,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產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辦法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物不得用於白蟻預防滅治,藥劑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費嚴格按照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標準收取,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不得緩減免、不得提留。
凡在白蟻防治施工中濫收費用的白蟻防治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職能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白蟻防治單位應從白蟻防治費中提取20%,用於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包治期內的複查、復治。
第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加強白蟻防治工程的檔案建設與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白蟻防治工程的檔案資料在防治契約期限內不得銷毀。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園林綠地、水庫、堤壩、橋隧等設施和本市農村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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