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是2001年2月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200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81405
  • 發布文號:南昌市政府令第8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偉平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白蟻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白蟻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各縣和灣里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開展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套用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六條從事房屋白蟻防治業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設立白蟻防治機構,並取得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白蟻防治資質證書。
白蟻防治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預防契約,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
白蟻預防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八條原有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應當與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滅治契約,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滅治。
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發現房屋發生蟻害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人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檢查和滅治。
第九條白蟻預防契約和白蟻滅治契約,應當載明防治範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辦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預防契約包治期限不低於15年;白蟻滅治契約包治期限不低於3年。
第十條經過白蟻預防和滅治的房屋,在契約規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承擔白蟻防治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無償進行滅治;超過契約規定的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應當重新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第十一條白蟻防治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以及操作程式進行白蟻防治。
第十二條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的藥劑,並應當建立藥劑進料領料登記制度。藥劑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白蟻防治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白蟻防治費用,不得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防治。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和銷(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購房人出具該商品房的白蟻預防契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該房屋的白蟻預防契約。
不能出具白蟻預防契約或者出具虛假白蟻預防契約的,暫緩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或者房屋產權證書。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證書從事房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白蟻防治,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未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限期內拒不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但屬非經營性行為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原有房屋和超過契約規定的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房屋所有人不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滅治;限期內拒不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滅治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白蟻防治機構未按照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以及操作程式進行白蟻防治或者使用未經批准生產的藥劑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 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白蟻防治機構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防治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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