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實施辦法

2022年1月,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海口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徵求意見。如有意見可於2022年1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電子版傳送到指定信箱,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實施辦法
  • 起草時間:2022年1月
辦法內容
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白蟻滅治的管理。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築物、構築物,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以及其他項目應當實施白蟻預防。
《辦法》提出,海口對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實行名錄管理,具備條件的防治單位均可自願申報載入名錄庫。但是,白蟻防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移出名錄庫:(一)不再從事房屋白蟻防治業務,申報移出名錄庫的;(二)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四)被註銷或者吊銷的;(五)具有其他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移出名錄庫的違法行為的。發生前款第二、三、五項情形,自移出之日起滿兩年後,防治單位方可自願重新申報載入名錄庫。
《辦法》還提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契約》,簽訂的白蟻預防契約應當明確預防範圍、施工時間、質量標準、包治期限、回訪要求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白蟻預防項目工程竣工後,由白蟻防治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依據相關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契約包治期限規定定期進行回訪複查。作預防處理的新建房屋竣工後,前五年每年複查一次,五年後在包治期限內每年複查二次;作滅治處理的原有房屋按契約的約定時間複查。
此外,對於白蟻防治單位、房屋建設單位或個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違法實施房屋白蟻防治處理的,依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和《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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