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築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浙江省房屋建築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房屋建築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 地區:浙江省 
  • 類型: 管理辦法
  • 時間: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省政府令第86號
代省長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確保房屋建築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的白蟻防治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白蟻防治,是指對新建(含改建、翻建、擴建)房屋建築的白蟻預防處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築的白蟻滅治。
第四條 白蟻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房屋建築的白蟻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房屋建築的白蟻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設計時,將白蟻預防計畫列入設計檔案,預防費用列入工程預(概)算內(在不可預見費中列支),並與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或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預防契約,繳納白蟻預防費。
個人建房的,建房者憑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請報告簽訂白蟻預防契約,繳納白蟻預防費。
白蟻預防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涉及農民負擔的,還應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建房者憑白蟻預防契約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建築所有人和使用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已建成房屋建築進行蟻害檢查。發現蟻情,應當及時委託當地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第九條 房屋建築所有人和使用人應配合白蟻防治機構對已建成房屋建築進行白蟻危害檢查和滅治。
第十條 對白蟻防治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白蟻防治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上崗培訓,取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應當實行質量保證制度。質量保證內容及其期限,應當在契約中載明。
第十三條 白蟻防治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操作,保證防治質量;建立防治竣工驗收、定期回訪複查制度,並將回訪複查情況記錄、登記,建檔備案。
第十四條 白蟻防治藥物的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省白蟻防治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白蟻預防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只能用於發展白蟻防治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白蟻防治機構應從白蟻預防收入中提取不少於20% 的資金作為複查費用,同時每年應從總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上繳省白蟻防治機構作為專項資金,用於全省白蟻防治與研究事業的發展。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或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補繳白蟻預防費;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白蟻防治機構對已簽訂白蟻預防契約並收取白蟻預防費的工程項目,未進行預防處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無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承接白蟻預防工程的,責令其停止承接業務,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程式和罰款的收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白蟻防治機構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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