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是淮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的發生和蔓延,消除蟻害隱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白蟻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的白蟻預防處理和已建房屋建築的白蟻滅治。
第四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白蟻防治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白蟻防治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白蟻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白蟻防治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白蟻預防、滅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預防契約。
第七條 白蟻預防契約應當載明防治範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白蟻預防契約包治期限不低於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在白蟻預防契約包治期限內發生白蟻危害的,白蟻防治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滅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無故拖延或拒不進行滅治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八條 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預防施工完畢後,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或銷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白蟻預防契約或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材料,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地產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白蟻預防契約和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白蟻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當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危害現場查看和滅治工作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十一條 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施工管理檔案、竣工驗收、藥劑進料、領料登記等制度,應當使用合法藥劑,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確保防治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和使用白蟻防治費用。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沒有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能進行補防的,應當及時進行補防;不能補防的,在工程交付使用的第3年至第15年,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白蟻危害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園林樹木、通信設施、倉儲設施、堤壩等建築設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發現白蟻危害的,可以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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