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芷江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芷江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芷江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所屬部門: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芷江侗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和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規範、監督和管理房地產開發市場的責任。牽頭組織擬訂房地產開發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開發建設行業發展計畫;指導、協調、監督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負責推動城市住房建設,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住宅供應政策的實施;負責管理縣本級商品房預售、銷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備案;負責房地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行業管理。
(三)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負責編制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和縣政府直管公房的管理,推動城鎮居民住房安全保障;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負責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四)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及其相關的管理制度,制定和發布我縣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縣級工程建設辦法地方定額及其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公布各種類別房屋的重置價格;擬訂和發布房地產市場價格信息;負責全縣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推進建立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體制;負責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及使用管理;負責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屋安全監督工作,指導全縣房屋維修養護、危房普查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縣建築活動。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法律、法規,制定建築行業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勞保統籌、工程監理、工程諮詢、契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參與省外和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縣建築裝飾裝修行業質量安全監督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其開發和利用;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房產開發企業等建設類企業的資質管理。
(七)承擔城鄉建設工作責任。落實國家、省、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和擬訂我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本縣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鄉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市、縣重點鎮的建設工作;指導集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一定規模的城市擴建和改建工程;負責本縣城市供水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負責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九)負責依法查處各類違反建築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許可權內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職責。
(十)負責房屋建築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負責本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及備案工作。
(十一)負責本縣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燃氣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負責燃氣經營企業網點的資質管理;負責燃氣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房改政策和相關規定;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政策並指導監督使用;負責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及資金審核管理。
(十三)負責城建資金、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負責本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建設行業行政規費的徵收。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五)根據國家批准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指導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訓練,防空防災演習演練,流散體系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七)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和信息化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確保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負責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十八)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
(十九)承擔政府賦予的應急救援任務,利用人民防空設施和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為應急救援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
(二十)負責本縣建設檔案、人防檔案、房改檔案管理以及建設行業涉密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擬定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行業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和崗位技術鑑定工作;指導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內審股)。負責機關政務、組織協調、督查督辦、綜合調研、辦公採購、文電處理、新聞宣傳、會議組織、計畫總結、保密機要、來信來訪、機關保衛、公務接待、車輛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稿、方案、報告、檔案及規章制度;負責機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負責信息化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績效考核;戰時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縣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管理。
負責機關行政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負責本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實施;監督和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規費收繳管理、控購申報;負責行業綜合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計畫、管理,編制縣本級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會計核算,對全縣人民防空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審查人民防空部門工程建設預決算;戰時負責編報防空襲經費、物資計畫、統計戰損情況,協調實施人民防空經費、物資保障的工作。
(二)人事股。負責全縣建設行業、人民防空改革方案的制定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及幹部職工的考核、教育、培訓和管理;負責工人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工人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和安排機關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土建工程專業技術職稱考評、行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崗位資格考核和職業技能崗位資格考核;負責管理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崗位培訓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工青婦少兒、老齡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公;負責對即辦件,只需進行書面審查即可做出決定的事項的審批;對承諾件、聯辦件、報批件的預審處置;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牽頭協調需送其他股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負責建設行業、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諮詢、清理和彙編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和其他重要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做好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工作,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建設行業、人民防空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及監督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五)指揮通信股。負責組織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方案的制定、修訂並督促落實;指導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指導疏散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重要經濟目標進行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及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全縣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和警報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防空警報通訊設施的拆除、遷移審查;負責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指導、管理縣人民防空指揮和人民防空指揮信息保障業務建設;負責和指導全縣人民防空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賦予的應急救援任務;戰時協助領導實施人民防空組織指揮,負責發放防空警報和保障指揮通信暢通;組織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負責組織協調防空襲鬥爭中傷員救護安置及防空隊伍幹部補充、配備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平戰結合情況綜合統計和分析。
(六)城鄉建設股(人防工程管理股)。研究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改革措施、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統計;指導和監督鄉鎮、村莊建設,參與本縣城鄉重點項目的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鄉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市、縣重點鎮、中心鎮、特色鎮的建設;指導集鎮污水、農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監督管理;負責本縣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一定規模的城市擴建和改建工程;承擔全縣歷史文化名鎮(村)、特色旅遊景觀名鎮(村)、綠色低碳重點小城鎮和傳統村落等國家級和省級項目的組織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範圍內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燃氣管理的法規、標準、政策;負責城鎮燃氣規劃、計畫的制定、修訂及組織實施;負責燃氣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及燃氣設施改動行政審批的審核及管理工作;負責對燃氣經營單位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監督檢查;負責供氣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及組織實施。
負責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戰功能轉換措施制定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搞好人防設備、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報廢審查;戰時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計畫實施和恢復損毀人民防空工程。
(七)建築工程管理股。負責制定全縣建築業年度計畫和改革方案;負責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含外來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工程諮詢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等建設類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築企業資質和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初審、申報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負責全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建設工程勞動統籌保險,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執(從)業人員監管信息平台錄入工作,指導建設項目監管信息平台錄入和監管;負責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和三類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的初審、申報、監督和管理;負責全縣建築裝飾裝修行業質量安全監督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指導工程造價編制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的監管、契約管理、造價管理等工作。
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實施縣級以上科技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組織對外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負責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全縣建築新材料、新工藝的準入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建築節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套用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改革方案、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全縣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擬訂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審批;指導監督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工作。
(八)房地產業監督管理股。擬訂全縣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市場統計、分析和研究工作,制定調控全縣房地產開發市場的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縣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管理縣本級商品房預售、銷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備案;負責全縣物業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監督和管理;指導全縣物業行業管理;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監督和使用;指導全縣房地產小區開發項目的物業綜合驗收。
(九)住房保障股。指導全縣住房保障工作;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保障性住房資金計畫安排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全縣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管理;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負責縣城鎮住房租賃補貼享受人員的資格審查,登記備案和補貼金額的發放,參與制定相應的租賃價格;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指導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等建設項目;指導城市規劃區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全縣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推動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租金及管理體制改革。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人防辦4名)。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3名(其中副局長2名、人防辦副主任1名)、暫保留總工程師1名;股(室)負責人9名(可兼任)。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含人防辦1名),人員只出不進。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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