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同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

律師同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是指律師權利之一。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看守所或其他監管場所會見被告人,或者與在押的被貴人通信。《律師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時,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這項權利給律師提供了進行辯護活動的基本條件。只有通過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才能了解被告人的思想狀況和案件事實,從而為其進行辯護。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一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於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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