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權利

1、獨立辯護的權。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2、閱卷權。辯護律師行使閱卷權,無需辦案機關的審批,且其他辯護人行使閱卷權則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這裡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辯護人行使閱卷權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在審查起訴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檢察院閱卷;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閱卷。

3、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調查取證權。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在法定情形下,拒絕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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