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

為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3月14日發布了《張家港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港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蘇州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瀕危項目”)是指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瀕臨消失的項目。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瀕危項目:
(一)項目賴以存續的文化生態或者相關外部條件正在急劇變化或消失,直接影響到項目存續的;
(二)掌握核心技藝、知識或者通曉基本流程的人員少於3人,或者均為70歲以上的;
(三)5年以上未有正常的活動或者生產的。
第三條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瀕危項目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搶救和保護瀕危項目的重大事項,組織實施全市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各鎮(區)文化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非遺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瀕危項目保護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瀕危項目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建立瀕危項目名錄管理制度,市政府確定本市瀕危項目名錄。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組織一次瀕危項目的評定工作。
市政府公布瀕危項目名錄的年份為公布年。
第五條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在公布年的前1年組織開展一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評估工作,在評估中發現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處於瀕危狀態。
第六條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統稱“申報主體”)認為其承擔保護責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報瀕危項目。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無保護單位且代表性傳承人無法承擔申報工作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申報主體。
第七條申報主體應當將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報所在鎮(區)文化機構初審。各鎮(區)文化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審查意見與申報材料一併報市非遺工作機構。
已經被市非遺工作機構認定為處於瀕危狀態的項目,申報主體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各鎮(區)文化機構無需審查,直接將其報送市非遺工作機構。
第八條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各鎮(區)報送的項目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九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用適當方式將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日。
公示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提出異議人。
第十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訂瀕危項目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瀕危項目名錄有效期限為10年。
第十一條列入瀕危項目名錄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組織相關保護單位或人員制定十年保護規劃,並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通過後實施。
項目保護單位為市直屬單位的,由相關行業協會及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搶救性保護規劃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瀕危項目,各鎮(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資金、場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在瀕危項目名錄公布後1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瀕危項目開展相關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與記錄工作,建立檔案資料和資料庫。
第十四條對於原保護單位解散停業或者已無相關從業單位的瀕危項目,鼓勵代表性傳承人設立企業或者非營利性組織等,並依法確定為保護單位。
依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保護單位的,由市非遺工作機構依據保護單位認定標準,公開甄選、確定保護單位。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無法確定保護單位的,由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選定與項目保護傳承有一定關聯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作為保護單位。
第十五條市非遺工作機構每年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作為瀕危項目傳承經費(以下簡稱“傳承經費”),用於瀕危項目的保護與傳承。
瀕危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人候選人根據項目保護規劃及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向市非遺工作機構申請使用周期不超過5年的傳承經費,市非遺工作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予以安排。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與使用傳承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定,明確傳承經費的使用、管理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六條根據瀕危項目實際,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社等部門制定下列後繼人才培養措施:
(一)通過制定專業設定、招生、師資培養、職稱評定、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與高校、職業學校共同開展瀕危項目後繼人才的培養工作;
(二)通過減免學費、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學藝補貼等方式鼓勵青少年從事瀕危項目相關內容的學習;
(三)對於掌握瀕危項目技藝後,繼續從事項目傳承工作的高校或者職業學校畢業生、青年從業者,通過提供傳承經費、社會保障、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等扶持方式,鼓勵其開展傳承工作;
(四)市文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認為有利於培養後繼人才的其他措施。
鼓勵相關機構、組織、個人開展瀕危項目的傳承與人才培養工作。
第十七條鼓勵高校、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開展瀕危項目的傳承、研究、展示、傳播等工作,為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傳承工作提供資金、場地、人員及智力等支持,與保護單位、傳承人合作開發產品或者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瀕危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人候選人,違反傳承經費使用協定或因工作不力導致瀕危項目狀況惡化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查實後,向使用傳承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書面警示意見,要求其改正。有關單位或個人拒不改正的,根據有關協定追回傳承經費,並依法取消其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十九條各鎮(區)、相關部門等不得隱瞞、虛報瀕危項目的現狀,不得放任瀕危項目的存續狀況惡化。
第二十條瀕危項目名錄公布滿5年,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進行中期評估,並向市政府報送評估結果。市政府通報有關結果,並依法給予有關鎮(區)、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相應獎懲。
第二十一條瀕危項目有效期滿後,市文化主管部門對該批次項目的保護狀況進行評估,並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項目分別作出處理:
(一)瀕危狀況得到改善且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項目,建議從瀕危項目名錄中移除,作為非遺代表性項目進行常規保護;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生產性保護。
(二)瀕危狀況得到改善但仍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項目,建議繼續列入瀕危項目名錄。
(三)瀕危狀況繼續惡化失去存續條件的項目,建議退出瀕危項目名錄和代表性項目名錄,進行記憶性保護。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瀕危項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省、蘇州市對瀕危項目搶救性保護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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