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港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3月14日發布了《張家港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第一條為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將其擁有的非物質文化...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第二十六...
制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與管理辦法。(六)實行項目分類保護。闡釋挖掘民間文學的時代價值、社會功用,提高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的實踐頻次和展演水平,推動傳統體育、遊藝納入全民健身活動。深入實施戲曲振興...
第八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保護項目的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是指列入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保護單位。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組織、...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第二十六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
在有效保護和傳承的前提下,加強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生產性保護,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特定規律,有利於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活力,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更緊密地融入人們的生產生活...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門類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十大門類分別為: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傳統美術...
《張家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薈萃》是2017年11月1日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世海、呂大安。內容簡介 《張家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薈萃》收錄了張家港市89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文字和圖片(約1000張),全面、客觀、系統地...
文化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
第八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一)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第十六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三)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珍貴資料和實物的收集、整理、保存;代表性項目保護、瀕臨消失項目搶救”等...
完善國家、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做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工作。制定《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與管理辦法》,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
(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年度保護工作計畫和工作規範;(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宣傳;(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代表性項目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五)組織搶救瀕危的非...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的命名表彰;(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繼傳承人的培養;(五)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
《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文非遺〔2018〕18號)和《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杭文廣旅遊局〔202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數位化保護,並建立資料庫。鼓勵和扶持保護單位或者個人建立數位化的展覽館、博物館、體驗館等展示平台。第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列入國家...
為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於2018年1月5日印發了《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部門應當完善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制度,通過補助資助、提供展示平台或者場地等方式,支持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九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的命名表彰。(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繼傳承人的培養。(五)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
第六條 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資料庫建設、諮詢支出等。第七條 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
評審專家與評審項目及其申報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重新選取。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確定負責該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
遴選項目保護優秀實踐案例和創新案例。定期開展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實施動態管理,至2025年,實現十大門類全覆蓋。3.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全面系統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記錄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2月5日印發了《宜昌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宜昌市市級非物質...
9、傳統醫藥:中醫生命與疾病認知方法、中藥炮製技術、藏醫藥浴法等。10、民俗:春節、媽祖祭典、徑山茶宴等。非遺名錄 中國非遺名錄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保護對象予以確認,以便集中有限資源,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