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

《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是建設部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98)建設綜字第79號
  • 發布日期:1998年10月15日
  • 生效日期:1998年10月15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的通知
((98)建設綜字第79號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
為加強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指導各試點城市做好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點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試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勘察設計司聯繫。
其它已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的城市和準備開展此項工作的城市也可參照該辦法執行。
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
(建設〔1998〕165號)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國家、人民和社會公眾利益,以及生命財產安全等內容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三條按建築工程分級標準四級或四級以上的新建(含改、擴建)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均屬審查範圍。在本辦法試行期間,可重點對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和住宅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方式既可對所有設計單位的有關項目進行審查,也可區別不同設計單位對有關項目的施工圖進行抽查。
第四條為簡化行政程度,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專項設計審查的項目,應遵循一個視窗的原則,逐步做到集中會審。
第五條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節能、環保、無障礙設計等要求;
(三)基礎處理、結構設計是否安全;
(四)是否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審查內容。
第六條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由建設單位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步設計批准檔案、主要的初步設計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
(二)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
(三)審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七條審查機構進行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在送審材料報齊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提出審查意見,複雜項目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項目,審查機構應在主要設計圖紙上加蓋審查合格章。凡經審查不合格項目,審查機構應提出修改意見並責成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後重新送審。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意見有重大原則分歧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做出仲裁決定。
第九條建設項目經審查合格後統一加蓋設計審查專用章。凡屬審查範圍而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交付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勘察設計檔案一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查機構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按經審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設計檔案進行驗收。否則不予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報送審查機構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因弄虛作假而產生的後果由建設單位承擔。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勘察設計檔案必須真實準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勘察設計檔案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送交審查機構進行審查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結果應定期公布,並將審查結果作為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年檢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統一實施。可和委託設計質量監督機構、中介審查機構或其他有關單位承擔審查工作。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中介審查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根據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委託具備審查技術條件的建築甲級設計單位進行審查。受委託單位不得審查本單位承擔的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人員,應是長期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實踐,具有豐富經驗的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人員方可參與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對經過審查的建築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仍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認真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審查職責,對審查作出的修改意見負審查責任。
第十八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審查按建設部第59號部長令《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審查人員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審查。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勤奮工作,業績突出的審查人員,應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由中介機構進行設計審查的,應本著自收自支,不以贏利為目的原則收取諮詢審查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原則上在各設計審查試點城市試行。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管理辦法,逐步推廣。
第二十二條各試點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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