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辦法,發布於1998-08-11。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1998-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1998-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辦法
(1998年8月11日撫政發〔1998〕30號
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
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運行機制,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全體市民利益,塑造現代化城市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工作應堅持依法行政、明確職能、減少交叉、避免重複的原則,不改變原有政府相關機構職能。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造符合審查條件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辦法進行建築設計方案審查。
第四條凡按本辦法進行方案申報並審定的設計方案,在建設實施中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改變或更換。
第五條撫順市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對重點項目的決策,撫順市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建審辦)負責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批覆、監督、管理等日常事務。
第六條建審辦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勘察設計的方針、政策、規範、標準和規定,協調全市規劃、設計、施工和督查,對影響城市景觀的建築提出整改方案,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工作的日常事務、辦理批覆和組織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審查歸檔制度,做好建築設計方案的檔案管理;
(四)徵集設計方案,組織設計競賽,建立和管理方案庫工作;
(五)負責建築設計方案專家諮詢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與規劃、城建、房產、公用及產權單位等部門的聯繫,承辦有關建築設計方案聯席會議的具體事務;
(七)對在建築設計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獎方案;
(八)完成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勘察設計的方針、政策、規範、標準和規定,協調全市規劃、設計、施工和督查,對影響城市景觀的建築提出整改方案,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工作的日常事務、辦理批覆和組織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審查歸檔制度,做好建築設計方案的檔案管理;
(四)徵集設計方案,組織設計競賽,建立和管理方案庫工作;
(五)負責建築設計方案專家諮詢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與規劃、城建、房產、公用及產權單位等部門的聯繫,承辦有關建築設計方案聯席會議的具體事務;
(七)對在建築設計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獎方案;
(八)完成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審查範圍及程式
第七條根據國家建設項目分類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建築設計方案分為重點審查項目和一般審查項目。
第八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為重點審查項目:
(一)按國家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定的二級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市區廣場、市內重點街區和十四條主要道路兩側及城市出入口周圍的建設項目;
(三)重要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風景旅遊區和療養區的建築物);
(四)建設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對城市景觀、環境、人文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或構築物(如具有紀念意義、象徵性建設項目或城市雕塑)。
(一)按國家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定的二級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市區廣場、市內重點街區和十四條主要道路兩側及城市出入口周圍的建設項目;
(三)重要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風景旅遊區和療養區的建築物);
(四)建設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對城市景觀、環境、人文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或構築物(如具有紀念意義、象徵性建設項目或城市雕塑)。
第九條除第八條規定的重點審查項目外,按國家項目分類標準中投資額大於150萬元或建設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級公共建築以及住宅工程均為一般審查項目。
第十條凡在我市建成區內三級以上道路兩側及廣場周圍建築物變更和進行立面修飾的,按《撫順市沿街(路)建築物變更和立面修飾管理辦法》(1993年6月10日市政府1號令)執行。重要建築物變更和立面修飾由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業主)負責,設計單位配合向建審辦申報建築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對一般審查項目由建審辦進行審查、批覆,報領導小組備案。重點審查項目由建審辦初審經專家諮詢後,報領導小組審定,並由建審辦辦理批覆檔案。
第十三條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工作流程為申報--核查登記--初審(重點審查項目經專家諮詢後,由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審定)--終審批覆--歸檔--督查。
第十四條建審辦自收到設計檔案三日內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對符合要求的一般審查項目在五個工作日內批覆,重點審查項目在七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五條方案審查工作不收費,對確需專家諮詢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費用。
第三章 審查內容及文檔要求
第十六條進行方案審查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批文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該項目建設用地件、聯審件及用地紅線圖;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初期資料或有參考價值的場地附近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詳勘資料,水、電、燃氣、供熱、環保、通訊、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具有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委託書及使用要求。
(一)具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批文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該項目建設用地件、聯審件及用地紅線圖;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初期資料或有參考價值的場地附近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詳勘資料,水、電、燃氣、供熱、環保、通訊、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具有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委託書及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審查內容:
(一)設計方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二)使用性質、功能;
(三)造型、色彩及外牆裝飾材料;
(四)周圍環境、綠化小品等相關因素。
(一)設計方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二)使用性質、功能;
(三)造型、色彩及外牆裝飾材料;
(四)周圍環境、綠化小品等相關因素。
第十八條申報的設計方案一般項目不少於2個,重點項目不少於3個。
第十九條申報的設計方案檔案內容:
(一)設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占地範圍、設計構思、結構類型、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批文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規劃用地件、設計委託書等複印件;
(三)總平面位置圖(1/500),平、立、剖面圖(1/100、1/200)和效果圖,重點審查項目需要時應做建築模型。
(一)設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占地範圍、設計構思、結構類型、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批文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規劃用地件、設計委託書等複印件;
(三)總平面位置圖(1/500),平、立、剖面圖(1/100、1/200)和效果圖,重點審查項目需要時應做建築模型。
第二十條申報審查的檔案除第十九條外,還應有勘察設計單位及開發企業資格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凡需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審定的建築物變更、立面修飾方案,需提交包括周圍環境及廣告招牌在內的街景立面效果圖,並註明飾面材質和色彩。
第二十二條設計方案應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並應由設計人、技術負責人簽字;凡審定後的方案,需報送白圖及有關批件複印資料到建審辦存檔、備案。
第四章 管理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建審辦有權對申報方案不予批覆:
(一)申報的設計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技術規範、標準要求;
(二)申報的設計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立面造型、外牆飾面材質未達到審查要求;
(三)設計單位或開發企業資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四)不符合本辦法十六、十九、二十條規定的建設項目。
(一)申報的設計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技術規範、標準要求;
(二)申報的設計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立面造型、外牆飾面材質未達到審查要求;
(三)設計單位或開發企業資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四)不符合本辦法十六、十九、二十條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報審方案依據建築設計方案審批表的審查意見進行調整,審定後加蓋“撫順市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辦公室審查專用章”,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未經審定的建築設計方案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已繪製施工圖的不得使用、不得施工,發現後立即予以收繳,並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對應當進行方案審查而未進行或在建設實施中隨意改變或更換設計方案的,責令其返工,並依照《撫順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19日市政府34號令)對責任單位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建築市場綜合執法監察辦公室、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築設計方案的監督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