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是2017年9月6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含工程勘察檔案,以下簡稱施工圖)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施工圖審查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管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開展業務指導。各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區管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的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務、園林和林業、交通、民防、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施工圖審查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性審查。
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所委託的審查機構簽訂施工圖審查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收費標準等內容。所委託的審查機構不得與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提交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七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施工圖審查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建設工程項目信息錄入施工圖審查管理系統,並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搖號、抽籤、輪換等方式確定承接施工圖審查服務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技術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規劃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政府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初步設計批覆;
(二)勘察、設計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執業;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是否安全;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
(六)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的標準和相關規定;
(七)設計深度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時限自審查機構收到完整的施工圖之日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以下時限:
(一)工程勘察檔案,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二)基坑施工圖,重要性等級為一級的項目為10個工作日;重要性等級為二級的項目為7個工作日;重要性等級為三級的項目為5個工作日;
(三)主體工程施工圖,大型建設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設工程為10個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施工圖為5個工作日,幕牆、輕鋼網架等施工圖為10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施工圖的時間和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複審的時間。
第十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技術審查後,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出具審查合格書,並在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後退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合格書的標準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並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告知書對施工圖進行修改後送原審查機構複審。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施工、監理單位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後向建設單位出具告知書,並將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歸檔的檔案資料以外的其他檔案資料返還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一)土地規劃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三)施工圖審查意見書;
(四)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時可以不再重複提供上述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組織建設,凡涉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查內容,建設單位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重新提交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審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的質量負責,並積極配合審查工作;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確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對其審查結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施工圖審查責任不替代建設工程相關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檔案和資料;建立健全審查機構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購買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建立和完善信用獎懲制度。監督檢查結果和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並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2層及以下住宅等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同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印發之前已委託開展施工圖審查的建設項目,按照原有的審查方式和要求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