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經1989年3月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九屆人大2次會議通過,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批准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條例》分總則,創作與研究,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民眾文化,圖書、文博、展覽、文化市場,人才培養,文化事業投入與保障,獎勵與處罰,附則9章45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
  • 地點: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 時間:1989年3月1日
  • 通過會議: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創作與研究,第三章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第四章 民眾文化,第五章 圖書、文博、展覽、文化市場,第六章 人才培養,第七章 文化事業投入與保障,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第九章 附 則,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

(1989年3月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8月2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的決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5年1月15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的決定》和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批准、2005年4月2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族文化工作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朝鮮族文化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滿足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第三條 朝鮮族文化工作要始終堅持中國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改革開放,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不斷汲取國內其他民族和國外的優秀文化成果,以適應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朝鮮族文化工作的領導,不斷推進朝鮮族文化事業的改革與創新,增強文化事業的生機和活力,繼承和發揚朝鮮族優秀文化傳統,保護和整理朝鮮族文化遺產,繁榮和發展朝鮮族文化事業,為自治州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服務。
第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大對朝鮮族文化事業的投入,保障朝鮮族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保障朝鮮族公民依法從事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演出、展覽等文化活動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朝鮮族文學藝術、圖書報刊、影視音像等方面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創作與研究

第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朝鮮族文學藝術工作者繼承本民族的文化遺產,廣采博納,創作出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富有朝鮮族特色的文學藝術作品。
第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文藝創作,鼓勵專業和業餘文藝工作者從事文藝創作、文藝評論和作品翻譯等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積極發展朝鮮族歌舞、話劇、舞劇、歌劇、音樂劇、唱劇、曲藝、管弦樂等舞台藝術及傳統文藝,滿足人民民眾多方面的文化藝術需求。
第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支持反映朝鮮族歷史和現實生活的影視創作,促進自治州電影、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支持朝鮮族的書法、繪畫、版畫、雕塑、攝影、工藝美術、建築藝術等作品的創作活動。
第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健全朝鮮族文學藝術研究機構,加強對朝鮮族文化藝術、文藝理論的研究,開展對有代表性的朝鮮族文學藝術作品及人物的研討活動,推進朝鮮族樂器的改進、試製和推廣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進行朝鮮族文化遺產的蒐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積極開展朝鮮族民間傳統文化普查工作,建立朝鮮族民間傳統文化檔案和保護名錄,對具有代表性或者做出重要貢獻的朝鮮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傳承單位授予相應的稱號。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朝鮮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和傳承單位傳授其掌握的朝鮮族民間傳統文化知識和技藝,培養後繼人才,為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三章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

第十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積極發展朝鮮族新聞出版事業,扶持朝鮮文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出版物工作,支持和鼓勵出版單位翻譯出版國內外各民族的優秀作品,定期開展朝鮮文優秀作品、優秀圖書評獎活動。
第十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保障朝鮮語廣播電台、電視台辦好自辦節目和譯製節目,提高朝鮮語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四章 民眾文化

第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朝鮮族民眾文化工作的領導,加強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鄉鎮文化設施建設,建成包含文化、宣傳、體育等多種功能的文化站(中心)。對鄉鎮文化機構合理定編制、定人員。
第十九條 藝術館、文化館加強對農村、社區文化等民眾性業餘文化藝術活動的組織、輔導工作,豐富各族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業餘文藝創作,定期舉辦各種類型的朝鮮族業餘文藝匯演,活躍民眾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各縣(市)、朝鮮族聚居的鄉(鎮)逐步建立不同規模的民俗娛樂中心,開展朝鮮族民眾喜聞樂見的傳統民俗娛樂活動。

第五章 圖書、文博、展覽、文化市場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州、縣(市)公共圖書館、美術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的建設,鼓勵和支持朝鮮文藏書、資料建設,積極擴大朝鮮文圖書的采編來源,增加朝鮮文圖書比重和種類。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辦好圖書館(室),提倡民營企業和個人依法經營圖書館(室)和書店。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積極支持少兒圖書館和閱覽室工作,擴大朝鮮族少兒閱讀空間和圖書來源,增加朝鮮族少兒圖書種類,開展有益的讀書閱覽活動,為開發少兒智力和思想道德教育服務。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重視對朝鮮族文物的蒐集、研究工作,保護好近代現代革命歷史遺蹟,對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革命歷史遺蹟,豎立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充分發揮革命歷史遺蹟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要辦好具有朝鮮族特點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館、美術館。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支持書法、美術、攝影、民間傳統藝術等作品的展覽活動。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管理,鼓勵和扶持朝鮮族優秀藝術節目的演出活動,努力開拓國內外演出市場,鼓勵和扶持面向農村、面向社區、面向少年兒童的演出。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文化市場和文化活動場所的管理,引導文化市場按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健康發展。

第六章 人才培養

第三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努力培養朝鮮族文化工作者和藝術人才。
自治州自治機關支持辦好州內藝術院校,有計畫地培養朝鮮族文化藝術的創作人才、編導人才、表演人才和師資。
自治州自治機關建立朝鮮族文化幹部培訓中心,有計畫地培養朝鮮族文化事業管理人員,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管理技能。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對幼兒、國小、中學藝術教學人員的培養和輪訓工作,不斷提高青少年文化藝術素養。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州內文化藝術界積極開展同國內外文化藝術界的文化藝術和學術交流活動。根據實際需要並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有計畫地選派朝鮮族文化工作者到國內外文學藝術院校和文學藝術團體進修、考察;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來自治州任職或講學,推進朝鮮族文化事業不斷發展。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提倡文化藝術團體或者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辦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業餘文學藝術學校或者學習班,並規範藝術考級活動。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每年在民族事業發展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朝鮮族文化工作者和專業藝術人才的培養。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建立有利於培養和使用優秀文化藝術人才的良好機制,最佳化文化藝術人才的結構,鼓勵和支持人才的藝術創新,充分發揮各類文藝人才在朝鮮族文化藝術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七章 文化事業投入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保證財政對文化事業的投入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應當把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文化事業的建設。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扶持和發展具有示範性、導向性的重點文化產業項目。拓寬文化產業融資渠道,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經營文化設施或者資助文化建設,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金融機構對有發展前景,有良好效益的文化產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對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團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
(1)對朝鮮族圖書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的捐贈;
(2)對民族藝術院校、表演團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民眾藝術館、科技館、美術館、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革命歷史遺址、民族民間傳統藝術項目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社會公益性項目和文化設施的捐贈;
(5)對公益性演出活動和大型民眾性廣場文化活動的捐贈。
第四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把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整體規劃。新建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非經營性文化設施所需用地,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劃撥。城鎮建設確需徵用文化設施用地,必須做到先建後拆,或者建拆同時進行,保證重建的文化設施規模不低於原有的規模。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縣(市)朝鮮族文化事業。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獎勵和表彰對發展朝鮮族文化事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設立自治州政府級的文學藝術專項獎,定期舉行評獎活動,獎勵優秀人才和優秀作品。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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