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人參產業發展條例

2012年1月13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2年4月1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人參產業發展條例
  • 頒布單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3.28
  • 實施時間:2012.04.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參地與種植,第三章 加工及質量,第四章 檢驗與市場,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第六章 文化與宣傳,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參生產經營秩序,保障人參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參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參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參,是指人工繁育的五加科人參屬中的植物,包括水參、紅參、生曬參、林下參及其根、莖、葉、花、果實和種子、種苗。
(一)水參是指未乾燥的人參。
(二)紅參是指用蒸氣或者其他方法蒸熟後進行乾燥的人參。
(三)生曬參是指用曬乾、熱風乾燥或者其他方法進行乾燥的人參。
(四)林下參是指林間林下種植的人參。
第三條 人參可以用於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日用化工品、工藝品等產品的生產,其產品生產加工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許可。
第四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參生產、經營、檢驗鑑定、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特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參產業發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發改、工信、工商、稅務、科技、衛生、質監、藥監、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人參產業發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參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扶持人參產業向種植規範化、質量標準化、加工精深化和產業集約化的方向發展。

第二章 參地與種植

第七條 開發利用人參用地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合理措施,促進人參產業可持續發展,逐步由林地向農田發展的原則。
第八條 利用採伐跡地種植人參的,應當實行林參間作,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利用農田地種植人參的,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做到規模種植,科學管理,集約經營,達到標準化、設施化。
第十條 合理配置人參用地資源,保障龍頭企業參業用地需要,優先配置給種參專業戶;鼓勵人參龍頭企業、經濟組織、專業戶生產經營一體化。
第十一條 參地流轉應當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平的原則。
第十二條 適度發展林下種參,鼓勵發展農田種參,合理髮展林參間作,禁止毀林種參和以罰代批。
第十三條 種植人參應當進行土壤、水質、空氣品質指標等檢測。不得種植農殘、重金屬、環境質量等各項指標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人參。
第十四條 人參種植應當遵守人參種植技術規程,建立人參種植檔案。
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科研單位建立人參良種繁育、選育基地,培育高產、適應性強的優良品種。

第三章 加工及質量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人參作為原料加工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日用化工品。
人參工藝品應當在包裝、裝潢醒目位置標註“工藝品”字樣。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吸引國內外知名企業參與人參產業發展,採取改組、兼併、股份等多種形式,提高龍頭企業集團化、國際化水平。
第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點推進人參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向人參產業園區集聚,加快培育和發展高科技企業,加大人參終端產品開發力度,提高人參產品附加值和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十九條 從事人參加工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人參產品質量標準和人參食品、藥品安全標準。
對人參加工企業實行行業準入、退出和質量追溯制度。
第二十條 人參加工企業應當制定人參加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人參加工產品質量檔案,保障人參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人參種植年限不得低於4年。
用於加工紅參的人參,生長年限應當不低於5年,並建立紅參年代身份證制度。

第四章 檢驗與市場

第二十二條 人參種植者、加工者、經營者應當對其種植、加工、經營的人參及其產品質量負責。從事人參種植、加工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及人參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農殘、重金屬等指標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人參市場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特產、質監、工商、衛生、藥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人參及其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維護人參市場經營秩序,禁止人參加工“三無”產品進入市場,嚴厲查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壟斷經營、不正當競爭等違法案件,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整合州內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企業研發中心的科技力量,對人參產業重點項目進行科技攻關,促進人參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人參加工企業及經濟組織與國內外大專院校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人參主產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人參產業發展。人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新產品開發、品牌建設、項目促進、招商引資、技術培訓與推廣、質量安全監測、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和文化宣傳等。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發改、工信、財政、科技、農業、林業等部門爭取國家、省專項資金,扶持人參產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金融部門應當對人參產業給予重點支持,對參農延長貸款期限、提高貸款額度,對人參加工企業季節性資金需求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人參龍頭企業種植基地和專業合作組織享受州政府關於專業農場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參及其相關產業發展格局、區位特點建設人參物流中心,搭建人參信息平台;發展人參電子商務,形成輻射國內外的行銷網路。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獲得馳名、著名商標或者國家、省、州名牌產品給予獎勵。
人參種植加工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注重品牌建設,生產符合長白山品牌標準的人參及其產品,使用地理專用標誌。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人參主產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參產業發展服務平台,為從事人參種植、加工、行銷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行政審批、信息交流、人員培訓、科技諮詢、新技術推廣和成果轉化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人參行業協會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其對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市場信息服務。

第六章 文化與宣傳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挖掘收集整理長白山人參文化,培育和宣傳人參文化,開發自治州特有的人參民俗、飲食文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文藝創作、廣告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人參文化。
第三十六條 每年八月份第一周為自治州人參文化宣傳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業、特產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人參產業發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政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23(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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