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反饋制度實施辦法

1999年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反饋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5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及時掌握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適時作出完善立法的部署和安排,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反饋,是指與法規實施有關各方將法規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法規自身缺陷及其執行效果,反饋給立法機關及其立法工作機構,由其據此進行分析處理,適時作出完善立法的部署和安排。
第三條 凡是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組織實施的法規,都屬於立法反饋的對象;但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除外。
第四條 法規自身存在的下列缺陷及其執行效果,都可以作為立法反饋的內容:
(一)法規條文不明確、不確切而引起歧義的;
(二)法規條文不具體而不便於操作的;
(三)法規對其調整的事項規定有遺漏的;
(四)法規之間不協調甚至相互衝突而造成執法矛盾的;
(五)法規有關規定不切合實際,造成難以執行、不能執行或者執行後弊大於利的;
(六)法規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了變化,原有規定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的。
第五條 立法反饋的主體包括:
(一)對法規負有組織實施職責的行政機關
(二)法規實施中涉及的有關行政機關;
(三)對法規實施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機關;
(四)法規實施中涉及的管理相對人;
(五)社會其他組織和各界人士。
第六條 立法反饋的方式包括:
(一)專題報告。組織實施法規的自治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規施行兩年後,收集、匯總立法反饋意見,寫出專題報告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專題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法規實施效果;
2、法規自身存在的缺陷及其對執法的影響;
3、完善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跟蹤調查。法規實施機關對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監督、測定、評價,及時發現和反映法規自身缺陷,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解決缺陷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實施機關進行集中性的跟蹤調查。
(三)對照檢查。屬於同一調整範圍或者調整範圍與之密切相關的上位法或者同位法出台後,組織實施下位法或者同位法的自治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對照檢查新出台的上位法或者同位法與正在實施的下位法或者同位法是否不一致甚至相互牴觸,對不一致甚至相互牴觸的情況應書面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四)以信函、電話等方式提出立法反饋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法規的各級行政機關要溝通各種立法反饋信息渠道,對社會各界以信函、電話等方式提出的反饋意見及時進行登記、分析和處理。
第七條 對立法反饋意見,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作出或者提請作出立法解釋、套用解釋。對法規自身缺陷,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套用解釋能夠予以解決的,按照有關解釋規定辦理。
(二)制定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不夠具體,難以操作的,儘快從我區實際出發,研究擬定實施細則。
(三)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適合我區實際情況的,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規定,研究擬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等單行條例。
(四)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通過立法反饋,發現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存在有遺漏、不切合實際、不符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等缺陷的,應當按照立法程式,該修改的及時修改,該廢止的及時廢止。
(五)執法矛盾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在法規實施中因對有關條文理解不一致而產生矛盾和爭議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法制監督規定》進行協調。
(六)提請國務院裁決。國務院部委規章與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裁決。
第八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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