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諮詢員制度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立法諮詢員,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聘任並為立法工作提供相應的意見、建議、信息及各種專業知識的自然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諮詢員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日期:19990525
  • 實施日期:19990525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容,時間,

內容

桂政發〔1999〕4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實行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立法工作者相結合,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立法諮詢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熱心於地方立法工作,有較強的民主與法制意識,對推進我區民主與法制建設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了解國情、區情、社情、民情,有一定的調查研究、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知識水平,有相當的業務專長,熟悉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立法諮詢員從下列人員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協委員;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院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專家、學者。
第五條 立法諮詢員聘任程式:
(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出立法諮詢員推薦書、聘請意向書;
(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立法諮詢員推薦人選名單或者本人是否應聘的意見;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聘任決定;
(四)決定聘任的立法諮詢員填寫《立法諮詢員登記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發給聘任證書;
立法諮詢員的聘期為三年。立法諮詢員在聘期內,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辭聘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收回聘任證書。聘期屆滿,立法諮詢員願意繼續受聘的,可連續聘任。
第六條 立法諮詢員工作聯繫方式:
(一)應邀參加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主持召開的具體立法項目論證會、聽證會和研討會及其他立法活動;
(二)書面或者口頭回復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就具體立法項目涉及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知識等方面的諮詢;
(三)不定期用口頭(包括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供人民民眾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立法諮詢員年會。
第七條 立法諮詢員工作內容:
(一)就立法規劃(計畫)的編制或者具體立法項目提供諮詢建議和意見;
(二)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送請諮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三)受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委託,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論和技術性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寫出專題研究報告;
(四)反映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調整對象的實際情況;
(五)反映地方性法規、規章貫徹實施情況,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立法諮詢員所在單位對立法諮詢員的諮詢工作應當給予支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為立法諮詢員的諮詢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對立法諮詢員提出的立法意見和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分析和處理。
對重要的立法工作意見和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處理的情況反饋給立法諮詢員。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立法諮詢員工作年會,總結立法諮詢員工作情況,對在立法諮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立法諮詢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時間

19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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