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辦法》旨在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及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共二十八條,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自治區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4月1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調整範圍,修改內容,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志書、年鑑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指導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志書、年鑑和地方史。
本辦法所稱志書包括地方志書、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等。
本辦法所稱年鑑包括地方綜合年鑑、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方志工作機構主導、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編修地方志的工作機制,健全地方志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地方志工作條件。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擬定自治區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根據自治區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擬定本級地方志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根據上級地方志工作規劃,擬定本級地方志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直駐桂、自治區駐各地單位,應當按照本級和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規劃確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編纂任務並接受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進行督查,並通報督查情況。
第八條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綜合年鑑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年報制度報送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以及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報送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收集到的資料以及編寫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損毀。工作人員不得將收集到的資料和編寫的地方志文稿據為己有或者將文稿作為個人著作發表。
第十條 地方志的編纂內容和過程應當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編纂工作的意見、建議。
地方志編纂工作涉及有爭議的重要事項的,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學者或者有關組織、人士的意見,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編纂地方志時,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兼職編纂人員應當參加編纂業務培訓。地方志文稿涉及少數民族、宗教內容的,應當有相關的少數民族人士、從事少數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人員參加。
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客觀公正,據事直書、忠於史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編纂人員在地方志中作虛假記述或者加入虛假資料。
第十二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憲法以及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客觀、系統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三)體例格式正確;
(四)文字表述準確、簡練;
(五)標點符號、計量單位和數字的使用規範、標準;
(六)裝幀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地方志主編、總纂等責任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全區統一的地方志評議及審查驗收制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地方志文稿經評稿和修改後,按照下列規定審查驗收:
(一)以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
(二)部門志、行業志、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由主持編纂工作的部門、行業組織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導下進行審查驗收;
(三)鄉鎮志由主持編纂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導下進行審查驗收;
(四)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編纂的志書,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導下,由主持編纂的機構進行審查驗收。
地方志的編纂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驗收意見對地方志文稿涉及的重大質量問題進行修改,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五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地方志編纂工作規劃的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
第十六條 地方志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和上級方誌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館藏書。
第十七條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逐步建立方誌館。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建立方誌館。
方誌館應當具備收藏保護、展覽展示、編纂研究、專業諮詢、信息服務、宣傳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志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完善地方志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平台,逐步建立數字方誌館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單位的交流與合作,拓展地方志使用途徑,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歷史借鑑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方誌館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閱覽、摘抄地方志文獻和資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方誌館或者地方志工作機構捐贈地方志文獻資料。對具有收藏價值的文獻資料,收藏單位可以向捐贈者頒發收藏紀念證書,給予其對存藏資料查閱利用的優先權,並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二條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和自治區地方志優秀社會科學成果評獎。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地方志工作人才庫和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制度,可以採取聘用、項目合作、志願服務等方式,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地方志工作人才隊伍。
第二十四條參與地方志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
從事地方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報送地方志資料;
(二)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督促檢查意見;
(三)拒不接受涉及地方志質量問題的審查驗收意見;
(四)提供虛假地方志資料;
(五)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確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任務。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建議本級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中加入虛假資料;
(二)地方志經審查驗收後,擅自修改其內容;
(三)違反規定將蒐集到的資料和編寫的地方志文稿據為己有;
(四)將地方志文稿作為個人著作發表;
(五)故意損毀地方志資料或者文稿。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26日,自治區地方志辦公室、自治區司法廳會同自治區政府新聞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工作辦法》予以解讀。
《工作辦法》是對200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的修訂,共28條,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有五點:一是將地方史、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的編纂、審查驗收和出版備案納入了調整範圍,拓寬了地方志工作範圍;二是增加政府建立修志編鑒工作機制、建設實體方誌館和數字方誌館、加強地方志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進一步落實地方志發展保障措施;三是對建立健全主編、總纂責任制度,審查驗收制度的責任主體以及審查驗收主體進行了明確,為確保地方志質量提供保障;四是對參與地方志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從事地方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進行了明確;五是增加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確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工作以及擅自編纂出版志書、年鑑的法律責任。

調整範圍

《實施辦法》自2008年9月1日實施以來,我區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有意願修志編鑒的部門、行業、團體、鄉鎮村以及企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將部門志、行業志、鄉鎮村志、企事業單位志等的編纂行為納入調整範圍是新時代的新要求。同時,國務院64號檔案也明確要求要“重視軍事、武警及其他各類專業志鑒、民族地區地方志、鄉鎮村志和地方史編纂工作。加強對已開展和準備開展志鑒編纂工作的行業、部門、單位等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支持民族地區做好地方志編纂工作。指導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做好志書編纂工作,做好中國名鎮志文化工程、中國名村志文化工程組織編纂工作。具備條件的,可將地方史編寫納入地方志工作範疇,統一規範管理。” 為此,《辦法》將適用範圍由《實施辦法》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擴大為“志書、年鑑”,涵蓋了地方志書、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地方綜合年鑑、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同時還增加了地方史。
正是因為調整範圍的擴大,已經超出了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的調整範圍,再使用原名稱已不適宜。徵求意見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建議將《實施辦法》的名稱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規定》。專家論證會上,多名政府法律顧問也建議修改名稱。經反覆研究,將名稱由《實施辦法》修改為《辦法》。

修改內容

《辦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對立法目的進行了修改;二是將地方史、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的編纂、審查驗收和出版備案納入了調整範圍;三是增加了政府建立修志編鑒工作機制、建設實體方誌館和數字方誌館以及加強地方志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四是明確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地方志、鑒的編修時間間隔;五是對建立健全主編、總纂責任制度,審查驗收制度的責任主體以及審查驗收主體進行了明確;六是對參與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進行了明確;七是增加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確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工作以及擅自編纂出版志書、年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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