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和促進地震預警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章程內容,解讀,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並自動向有關區域發出警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系統、地震監測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廣播電視、氣象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本省實際情況,結合本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工作部署,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高速鐵路、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礦山、石油化工、核設施、重要的特大橋樑、大型水庫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裝置。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情況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幼稚園、學校、醫院和人員密集的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娛樂場所、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
  第十條 地震預警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的地震預警設施,應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有關單位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可以申請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應當在系統中實時傳輸監測數據。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根據預估最大地震烈度,將地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信息製作、產出。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預警級別、發震時間、震中、震級、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和預估地震烈度等。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不得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以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傳播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傳播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依法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單位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回響和應急保障措施等。
  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有關區域的單位應當立即按照相關規定、應急預案和技術規範進行應急處置,實施應急避險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巡查和保護工作。
  地震預警設施遭受破壞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影響地震預警設施工作效能的,有關單位應當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或者易地重建。
  地震預警系統、地震預警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係統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十八條 高速鐵路、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礦山、石油化工、核設施、重要的特大橋樑、大型水庫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應急回響機制,設定地震預警應急處置設施,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幼稚園、學校、醫院以及人員密集的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娛樂場所、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地震預警應急回響機制,確保地震預警信息能在本場所全範圍即時播報,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提高全民的地震風險防範意識和避險救助能力。
  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普及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以及地震預警應急演練等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幼稚園、學校應當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地震自救和互救知識公益宣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廣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7月1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地震預警
  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並自動向有關區域發出警報的行為。
  二、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實踐證明,地震預警是減輕地震災害的有效途徑。我省在“十二五”期間投資建設了珠江三角洲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系統,當前正在積極參與建設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待2022年建成後將初步具備對廣東全域進行地震預警的能力。但目前,無論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還是我省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均未對地震預警作出專門規定,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2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定了地震預警管理總則一是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以及地震預警、地震預警系統的定義。二是明確了地震預警管理工作原則,以及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規定了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一是規定了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方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二是規定了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裝置,並可以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幼園、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三是規定了地震預警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可以申請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應當在系統中實時傳輸監測數據。
  (三)規定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應急處置一是規定了地震預警的分級和標示。二是規定了地震預警信息由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地震預警信息製作、產出。三是規定了媒體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傳播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傳播預警信息的職責。四是規定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依法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責任,有關單位接收地震預警信息後的應急處置要求。
  (四)規定了地震預警保障措施一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和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地震預警系統、地震預警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的保護職責。二是規定了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幼稚園、學校、醫院以及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地震預警應急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了保護地震預警設施、地震觀測環境的社會責任,以及地震預警宣傳、教育、演練的責任。
  (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了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的法律責任, 以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四、《辦法》所稱“地震預警”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突發事件預警”有何區別
  一是兩項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發出警報的行為,而突發事件預警則是在自然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的行為。
  二是緊急程度不同。突發事件預警通常有數小時至數天的預警時間,地震預警則只有數秒至數十秒的預警和緊急回響時間。
  三是回響措施不同。突發事件預警須依法進入預警期,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監測和預防措施;地震預警則只能按秒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因此,地震預警對時間、效率要求極高,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無法履行報告、審核、授權等程式,只能依靠技術系統自動發布。
  五、地震預警系統由誰來建設
  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六、企事業單位可否自建地震預警系統
  高速鐵路、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礦山、石油化工、核設施、重要的特大橋、大型水庫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情況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七、地震預警信息由誰發布
  地震預警涉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如果個人、企業等利用自建的地震預警系統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將會造成社會接收的信息多元和雜亂,社會公眾無所適從,其結果不僅起不到減災效果,反而容易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地震預警信息必須統一發布。本《辦法》規定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製作、產出,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企事業單位自建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產出的地震預警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承擔什麼後果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如何最大程度發揮地震預警統的減災效果
  為最大程度發揮地震預警系統的減災實效,必須建立高效、快捷的地震預警機制。為此,《辦法》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公眾的責任和義務,如有關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裝置;有關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報裝置;有關媒體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傳播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傳播地震預警信息;有關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應急預案和技術規範進行應急處置,實施應急避險措施;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和相關知識宣傳教育等。只有依靠有關單位和公眾協同行動,才能做到地震預警的快速發布和高效應對,確保最大程度發揮地震預警減災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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