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貴州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加強地震預警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1日,《貴州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地震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21日,《貴州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加強地震預警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自動獲取地震信息,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或者影響的區域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信息接收和播發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區域協同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廣播電視、大數據、氣象、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本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納入省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本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並負責運行管理。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運行管理相關工作。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所採用的設備和軟體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和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八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出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包括發震時間、地震震中、震級、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和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第九條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條  大型水庫、高速鐵路、電力、輸油輸氣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要求,依法設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所需建設資金、運行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承擔,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經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同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客運站、捷運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按照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要求,設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鼓勵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設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技術規範和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地震預警知識,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演練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
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設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的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確保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地震預警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雲南、重慶等相鄰省(區、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立地震預警聯動機制,加強地震預警交流與合作。
協同推動建設區域地震監測預警平台,建立地震預警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地震預警信息互為備份、互相服務,統一地震預警信息源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發布內容,提升區域地震預警能力。
共同推動建設集科研實驗、成果轉化、科技交流、集成示範為一體的區域地震預警科技創新平台,推進區域內地震預警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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