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草案)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草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貴州省應急管理廳起草的草案,由貴州省應急管理廳於2021年8月9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時間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草案)
  • 印發機關:貴州省應急管理廳
  • 印發日期:2021年8月9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貴州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公開徵求《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提高我省自然災害防治能力,建立高效科學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為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貴州省應急管理廳起草了《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9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請寄至: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鹽務街34號省應急廳政策法規處,郵編:550004。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詳見參考連結。  
(三)聯繫電話和傳真:詳見參考連結。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屬檔案:《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
貴州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8月9日

徵求意見稿

《貴州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三章 風險治理
第四章 應急準備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六章 救援救災
第七章 恢復重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和規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減輕災害風險和災害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範圍和定義】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然災害防治,是指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風雹、暴雨(雪)、低溫冷凍、雷電和大霧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的防治規劃、風險治理、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救援救災、恢復重建等相關防範與治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自然災害防治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原則,推動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第四條【各級政府責任】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機制,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機構、經費和專職人員,承辦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自然災害防治,負責自然災害事件先期處置、基層動員、轉移安置等。
第五條【綜合協調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減災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部署、統籌協調等工作,監督、考核本級各成員單位及下級減災委員會履行職責情況,指導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防汛抗旱、氣象災害防禦、地質災害防治、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專項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相應災種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各級減災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與各專項指揮機構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部門和單位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同級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規劃,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和災情報告制度,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建立應急隊伍聯動機制;指導協調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組織做好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和擬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等工作。
(二)水利(務)部門負責組織水旱防治規劃的制定和提升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設;承擔本轄區內江河、水庫、泵站等工程設施防洪排澇和抗旱調度;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做好受災地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技術保障;做好防災減災水利基礎設施和恢復重建工作。
(三)氣象部門負責氣象災害防禦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工程建設;負責氣象災害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評估,開展科技服務及氣象防禦等工作,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風險治理;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群防群治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指導和災後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工作。
(五)地震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防治規劃;推進地震災害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查,組織開展活動斷層調查,編制地震災害風險區劃等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現場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後震情發展趨勢判斷,做好地震災情損失評估和災情報告工作。
(六)林業部門負責規劃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森林和草原火災監測、預防工作;開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滅火工作;督促指導災後森林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作物災害有關防治規劃的制定;承擔農作物病蟲害、農作物疫情和農作物自然災害的預報與防治工作;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復產,組織種子、動物疫苗、消毒藥品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負責農業受災情況的統計。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修復的規劃實施工作,承擔自然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災區環境監測,並及時發布相關環境信息。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商務、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廣播電視、統計、人防、大數據發展管理、生態移民、銀保監以及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自然災害有關防治工作。
第七條【社會參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序參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市場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制在自然災害風險防範、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完善農業投融資服務機制,推動開展農業保險、農村住房保險,建立本級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自然災害風險防範機制。鼓勵地震等重點監視防禦區和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等巨災保險。
鼓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種經營等模式參與自然災害防治。
第九條【科技支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整合各類自然災害防治資源,提升科技防災減災救災水平。
鼓勵和支持自然災害防治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標準制訂及成果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參與自然災害防治相關領域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開發和科普工作。
第十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然災害防治宣傳教育體系,組織開展防災減災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等多種形式的防災減災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新聞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無償開展自然災害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對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十二條【規劃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風險狀況,建立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規劃、自然災害防治專項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規劃;水利(務)、氣象、自然資源、地震、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能,編制本行業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規劃原則】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確保重點、標本兼治和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統一的原則,體現自然災害的特點、規律以及國民經濟對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條【規劃內容】自然災害防治規劃內容應當包括不同種類自然災害風險的現狀、發展趨勢預測和評估,災害風險重點防治區域,防治目標、任務、職責,防治布局和防治工程項目,防治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等。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和審議批准】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務)、鐵路、能源、生態移民、鄉村振興等各類規劃應當與自然災害防治規劃相銜接。
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詢公眾和專家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及主管部門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自然災害防治規劃因確有必要修改或者調整的,按照前款程式報批報備。
第三章 風險治理
第十六條【開展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一次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摸清自然災害風險隱患底數,查明重點地區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建立自然災害風險資料庫並及時更新。
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內容包括:氣象、水旱、地質、森林草原、地震災害等要素狀況,災害影響的承災體、災害危險源、危險區域、減災資源和應急能力等。
第十七條【災害風險評估和區劃】縣級以上應急管理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對本行政區域內易發、頻發的自然災害風險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各自職責對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確定自然災害風險區域、部位、時段,並分類編制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圖和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區劃圖。
按照可能影響和危害程度,對自然災害風險區域劃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具體標準由省減災委員會制定。
自然災害風險較大以上等級區域應當設定明顯警示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災害隱患排查整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氣象災害防禦、地質災害防治、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專項指揮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風險隱患專項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治。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巡查自查制度,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採取相應防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因人為因素引發的災害隱患,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整治責任。
因自然因素引發造成跨行政區域的災害隱患,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整治。
第十九條【防禦工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建設,全面提升自然災害防治能力。
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包括: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修復工程;
(二)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三)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和避險移民搬遷工程;
(四)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五)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
(六)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工程;
(七)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工程;
(八)自然災害防治技術裝備現代化工程;
(九)其他自然災害防禦工程。
第二十條【提升公共設施抗災能力措施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相關建設標準,按照職責分工提高幼稚園、學校、醫院、養老和兒童福利機構、各類大型綜合體、體育場館、文娛旅遊設施、市場、商業中心、地下商場、軌道交通、車站、居民住房和市政、園林、電力、通信、交通、供水、廣播電視、天燃氣、危險化學品儲運等重要設施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抗災能力。
第二十一條【公共設施抗災能力措施二】新建、改建、擴建城鄉居民住宅、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其排水設施應當與城鄉公共排水設施相協調,不得填堵、損壞原有的排水設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第二十二條【建立常態化督查制度】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應當建立常態化自然災害防治督查制度,定期組織對本區域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公共服務設施設備、風險防範等進行綜合性督促檢查,並將督查意見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反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責令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章 應急準備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災害風險情況,編制本級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各級防汛抗旱、氣象災害防禦、地質災害防治、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專項指揮機構應當牽頭編制防汛抗旱、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滅火等專項預案。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相應的專項指揮機構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公共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和各類預案要求制定具體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內容】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各類自然災害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損失,規定應急管理體系與職責、監測預警、應急回響程式、保障措施及恢復重建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預案演練和修訂】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及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預案演練,定期開展跨部門、跨地區綜合應急演練。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
第二十六條【協同聯動機制】各級減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應當建立橫向互聯、縱向互通、信息共享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與毗鄰地區的區域合作,提升應對自然災害的協同能力、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救援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以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和其他專業救援隊伍為主要骨幹力量,以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探索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救援隊伍合作機制,採取共訓共練、救援合作等方式,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能力。
第二十八條【專家隊伍建設】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應急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專家諮詢制度,完善自然災害防治專家庫。
第二十九條【社區減災能力建設】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和推進基層減災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自然災害防治格線化管理建設,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支持社區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儲備點建設。
第三十條【救災物資儲備和運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救災物資儲備體系,保障儲備庫的布點覆蓋範圍,最佳化儲備布局,完善儲備類型,豐富物資儲備種類,構建本行政區域內省市縣應急物資大數據信息化平台。
應急管理、財政、交通運輸、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能源、郵政、民航等部門應當建立鐵路、公路、水運、郵政快運、物流網路、航空等應急調運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救災社會物資、運輸工具、設施裝備等的徵用和補償機制、重大救災裝備租賃保障機制。
鼓勵和支持以家庭為單元儲備應急物品,提升家庭和鄰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一條【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種類、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現有公園、廣場、學校操場、綠地、停車場等統籌規劃建設為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立明顯標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直接使用。
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需要應急避難場所應當配備食品、飲用水、衣被等救災物資和基本醫療設備,並通過廣播、電視、手機、電子顯示屏、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方式及時公示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各類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三十二條【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要求牽頭建立與國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省統一的自然災害信息系統,推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在自然災害防治中的監測、預警、預報、預防運用,提高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預報預警、災情速報和評估研判能力,實現各級減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在各種災害風險、預警以及救援隊伍、物資儲備等相關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災害信息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自然災害信息報告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災害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災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項指揮機構報告。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災害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四條【災害預警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預警制度。
按照自然災害發展態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自然災害預警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止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級別、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等,由各級減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災害監測及預報信息】氣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地震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的動態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和相應災種的專項指揮機構提供災害監測預報信息,並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會商和處理】各級減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團隊進行會商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災害及其影響進行評估研判,根據會商結果,認為可能發生較大以上自然災害事件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單位報告和通報情況,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戶外顯示屏等各類傳播媒介的運營方、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無償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七條【預警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後,警戒區域減災委員會和專項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災情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加強應急值守,涉災部門和有關災情主管單位應及時收集、報送災情信息;
(二)加強自然災害發生、發展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對災害風險進行會商評估,及時調整相關監測、預警措施,做好啟動應急預案各項準備工作;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派出工作組趕赴預警地區指導自然災害風險防範應對工作;
(五)有救災工作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做好監測報警設施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使其始終保持在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六)適時採取關閉相關重點區域,停止營業、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停止大型戶外集會和活動;
(七)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向社會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警示,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當災害性天氣影響結束時,災害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解除災害預警,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救援救災
第三十八條【啟動應急回響】當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層級的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專項指揮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災情、災害發生髮展趨勢、災害應對處置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根據災情發展,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指揮機構應當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結束應急回響。
第三十九條【先期處置】自然災害發生後,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信息,並組織基層組織和有關力量開展先期處置。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專項指揮機構應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請求駐軍參加搶險救援,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立即研究應對措施和方案,對救援救災工作行安排部署;
(二)發布避險決定、命令,根據受影響的程度和範圍宣布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業等一項或多項措施;
(三)迅速組織力量全力搜救受災人員,開放應急避災場所,疏散並受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四)劃分危險區域和警戒區,依法採取道路控制及封閉,實行改道分流、疏散規避等措施;
(五)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應急資金、物資及其救援急需的設備、設施;
(六)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七)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公民、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以及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有序參加救援救災工作;
(八)依法懲處造謠傳謠、哄搶物資、干擾破壞救援救災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九)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十)省、市(州)減災委員會視災情派出聯合工作,協助和指導災區專項指揮機構開展救援救災工作。
第四十條【災害應急救助】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期間,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衛生健康、民政、商務、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全力救治傷員,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第四十一條【心理諮詢和援助】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在應對過程中,應當組織開展心理諮詢服務,撫慰受災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幫助查找失蹤失聯人員。
第四十二條【社會捐贈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救災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積極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四十三條【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災害新聞發布制度,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接受記者採訪等方式及時向社會通報災情發展、搶險救援、災害救助等情況,並根據輿情動向發布有關權威信息,澄清事實,回應社會關切,提高社會輿情的引導能力。
第四十四條【應急回響解除】自然災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指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解除應急回響,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恢復重建
第四十五條【災情核定】災情穩定後,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務)、農業農村、統計、氣象、林業、地震、保險等部門和專家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核定統計受災人口、經濟損失、因災毀損房屋數量以及交通、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災後救助】在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對通過基本生活救助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應當統籌做好其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救助的銜接。
第四十七條【恢復重建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造成的損失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儘快恢復災區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自然災害防治工程、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和無障礙設施建設,合理確定建設期限和規模。
第四十八條【基礎設施重建】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通信、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林牧業重建】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務)等主管部門應當針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影響,落實扶持政策,指導災區農作物改種補種、生態恢復,加快因災毀損農業基礎設施重建,協助農業經營主體做好保險理賠等工作,及時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技術指導、培訓和服務。
第五十條【住房恢復重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住房恢復重建或者修繕提供技術支持,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受災民房恢復重建的救助對象,根據救助對象的自救能力分類救助。
實施自然災害住房恢復重建或者地質災害避險移民搬遷工程,應當尊重民眾意願,注重體現少數民族特色和文化。
第五十一條【新建項目要求】新建的工程項目選址,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符合災害防治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和地震活動斷層等自然災害隱患區以及環境敏感區和傳染病自然疫源。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資金物資保障】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水利(務)、自然資源、地震、林業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防治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保障自然災害防治所需資金和物資供給。加大對自然災害高風險地區、邊遠地區的自然災害恢復重建資金支持力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自然災害隱患治理、救援救助、恢復重建以及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
審計、財政、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職責分工,做好自然災害防治資金和物資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救援人員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從裝備、經費、物資、福利待遇、保險等方面對應急救援隊伍予以支持,對在應急救援救災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要求,定期開展培訓,並根據工作需要,為基層災害信息員提經濟適用的設施裝備。
第五十五條【裝備和設施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採用無人機、人工智慧、物聯網、衛星與遙感等裝備和技術,提升災害監測預警、災害評估、應急回響等工作的現代化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交通通訊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交通運輸協作機制,加強航空、鐵路、高速公路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構建救援力量快速輸送系統。
應急救援救災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保障參與搶險救援的車輛優先通行,對執行任務的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過路(橋)費。
第五十七條【立項用地保障】恢復重建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立項、用地、審批等程式,保障各項恢復重建高效推進。
第五十八條【政府監督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防治目標責任制,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職責範圍內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情況,由同級減災委員會對報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自然災害防治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行政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擅自修改災害防治規劃的;
(二)拒不服從統一領導,擅自行動或者消極執行命令的;
(三)在開展自然災害隱患排查工作過程中,發現險情和隱患,不採取相應措施的;
(四)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五)對災害防治設備、設施的管護,因疏忽大意、玩忽職守造成無法投入使用的;
(六)未及時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的,遲報、瞞報、謊報災情的;
(七)未及時組織轉移安置受災人員、救治傷員、開展生活救助、恢復重建等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九)截留、擠占和挪用救災款物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六十條【人為造成災害隱患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因人為因素造成災害隱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治安處罰】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一)不聽勸阻,擅自進入自然災害風險隱患區域的;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
(三)阻撓和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六十二條【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有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參照執行】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開展綜合協調、組建應急隊伍、調撥救援物資及設備等相關工作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施行】本條例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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