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法規全文,內容解讀,制訂背景,價值意義,法規內容,

法規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通過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出警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通信網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和信息服務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防震減災規劃,並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與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套用地震預警先進技術,提高地震預警水平。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套用和信息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以及套用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技術要求。
第九條 建設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應當堅持布局合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和整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氣象等部門已有的各類監測站(網),依法合理利用各類場地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核設施、大型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大型水庫、礦山、油田、石油化工、機場、高速鐵路、捷運、特長隧道、特大橋樑、供油、供電、供氣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應急處置裝置。
鼓勵其他單位和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新建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後,經國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評估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
有關單位自建的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符合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標準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二條 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站(網),應當將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共享平台,及時對收集的地震監測數據進行處理和套用分析,並提供地震預警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並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設定地震預警系統對外發布預警信息的閾值。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專用終端等方式,建立立體化地震預警信息傳播網路,及時向社會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和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無償做好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處置措施,做好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工作。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技術規範和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地震預警系統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正、更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誤發預警信息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及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地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震預警系統運行和管理機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眾地震應急避險的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在本區域、本單位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師生的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以及套用活動,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的;
(二)新建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試運行或者試運行後未經評估合格即正式運行的;
(三)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站(網),未按規定將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的。
第二十一條 因地震預警技術限制、不可抗力等非人為因素導致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已經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職責,並及時修正、更新地震預警信息的,依法免於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制訂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震減災工作,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新時代地震預警工作提供了行動指南和根本遵循。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完善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立健全與災害特徵相適應的預警信息發布制度,明確發布流程和責任許可權。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提高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實施精準治理,精準發布預警。做好地震預警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舉措。

價值意義

  • 貫徹實施上位法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地震預警保障措施等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需要通過制定具體辦法就地震預警建設管理進一步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其中包括對自然災害的預警制度。自然災害預警是在自然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根據有關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根據災害的種類不同,通常有數小時至數天的預警時間。但地震預警具有特殊性,對時間、效率要求極高,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方式、發布流程、應急行動等與其他自然災害預警不同,有必要就地震預警制定專門制度。
  • 提高減災能力的需要
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地震預警能夠有效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當前,我國已在京津冀和川滇等5個省(市)開展先行先試並初步發揮效益,例如在去年9月四川瀘定6.8級地震中,中國地震預警網震後6秒產出預警信息,並成功傳送至專用終端和電視預警線上用戶,在公眾獲取權威預警信息、政府及時啟動抗震救災回響贏得寶貴時間、指導抗震救災指揮決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與處置,必須通過法治保障,依靠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協同行動,才能做到地震預警的快速發布和高效應對,確保地震預警發揮最大的減災效果。
  • 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
地震預警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和生產生活秩序,相關活動必須在法律制度內開展。目前,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實踐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及管理中仍面臨一些需要規範的問題:一是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及預警信息採集、處理、發布過程中涉及部門和單位較多,需要統一規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協調配合;二是地震預警具有高度社會敏感性,尤其是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及處置,若沒有法律手段加以規範和保障,容易引起社會混亂而影響社會安全穩定。

法規內容

《辦法》不設章節,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明確地震預警工作責任和工作機制
為了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確立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明確地震預警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二是完善管理和責任體系。明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三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預警活動。
  • 規範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和建設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協同發力。為保障地震預警系統規範建設與運行,《辦法》規定:一是規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的編制與實施。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設區的市和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全省地震預警建設規劃,編制本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二是強化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建設和管理。明確預警監測站(網)系統的建設、運行以及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管理的要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支持本地區地震預警建設並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三是明確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及應急處置裝置安裝範圍。
  • 建立地震預警信息匯集、發布和處置機制
為確保地震預警信息的權威性、準確性、及時性,一是加強預警信息匯集管理。規定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站(網)將監測數據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套用分析,並提供共享服務。二是建立預警信息統一發布和多渠道播發機制。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更新或者撤銷,有關媒體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向社會播發的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有關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 宣傳普及與避險演練
地震預警信息社會關注度高,必須正確了解地震預警知識,熟悉地震預警處置措施,才能切實取得預警實效。為此,《辦法》對地震預警宣傳作了相應規定:一是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廣泛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二是加強學校對地震預警知識的普及,規定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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