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海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是經2023年1月3日七屆海南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命令,辦法全文,

發布命令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1 號
《海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月3日七屆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馮 飛
2023年1月11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地震預警活動,加強地震預警管理,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海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快速獲取地震信息,並自動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或者影響的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系統、信息自動處理系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系統。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民政、衛生健康、公安、教育、科技、廣播電視、氣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普及地震預警知識,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師生的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和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納入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地地震預警系統。
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含南海地震監測預警站網建設內容,逐步實施南海地震監測,提升南海地震預警與速報能力。
第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核電站、航天發射基地、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調度中心、輸油輸氣管道幹線(站)、大型水庫等重大建設工程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等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也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所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其他單位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七條 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維護,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執行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維護以及預警信息發布、傳播的規範。
第八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禁止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發生時間、地震震中、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通信等媒體和單位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並向社會公布。鼓勵其他媒體轉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地震預警信息,並接受當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加強預警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套用分析,並建立信息匯集、處理和套用機制,保證數據信息真實、可溯。
第十三條 對地震預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定製信息服務申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技術規範和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規劃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巡查和保護工作。
地震預警設施遭受破壞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影響地震預警設施工作效能的,有關單位應當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或者易地重建。
地震預警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瓊台、瓊粵、瓊桂以及與南海周邊國家之間的地震監測預警科技交流與合作,建立地震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區域地震預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南中國海區域海嘯預警中心建立地震海嘯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南海地震海嘯監測、分析和預警能力。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的;
(二)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未備案的。
第二十條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地震預警系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已經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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