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

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

《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11號《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1日

條例全文

海南省防震減災規定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火山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震減災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逐步提高防禦地震、火山災害的能力。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加強防震減災隊伍建設,並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考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衛生健康、公安、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
每年5月12日全國防災減災日所在周為本省防震減災宣傳周。
鼓勵家庭和個人常備地震應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災害損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火山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火山監測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地震、火山短期與臨震、臨噴預測方案,建立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火山監測預測能力。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火山監測,及時向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海域地震監測情況,提高地震海嘯監測預警能力。
第七條 全省地震、火山監測預警台網由省級地震、火山監測預警站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站網組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其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水庫大壩、油田、礦山、石油化工、核電站、特大橋樑、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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