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廣東省司法廳於2023年4月24日發布送審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發布機構:廣東省司法廳
送審稿
廣東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
發布機構:廣東省司法廳 發布時間:2023-04-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三條【編制原則】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兼顧效率方針,構建分工明晰的安全監管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監管能力建設,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以上政府部門統稱為負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停車場布局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工業園區、港區、庫區、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其他功能區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配套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場、應急救援基地等設施。
第七條【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八條【安全監管信息化】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全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規範,建立全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歸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車輛、人員、電子運單與智慧型監管等數據,實現與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的共享互動。
第九條【協同監管與共享】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託危險化學品基礎信息管理系統,牽頭建設全省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歸集整合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管數據,實現部門間互動共享及與國家相關平台的有效對接。
第十條【安全狀態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託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基礎情況、安全生產動態和責任事故情況等指標,對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狀態進行動態評價,按得分高低分為AA(低風險)、A(一般風險)、B(較高風險)和BB(重大風險)4個等級,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狀態評價標準與結果套用規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負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託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監管,指導相關領域和企業協同推進安全生產狀態評價結果套用,強化全過程安全監管。
第十一條【鼓勵與引導】 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通過收購、合併、重組等方式,實現專業化、集約化發展。
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套用先進技術和裝備開展全程遠程監控。
第十二條【行業自律】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行規,嚴格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經營,推動車輛技術裝備升級與更新,提供優質誠信服務。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制定高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並組織會員單位套用實施,提升企業安全風險預防管控水平。
第十三條【共建共治】 鼓勵支持相關協會、學會、保險機構、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及研究機構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治理。
第二章 運輸企業
第十四條【安全主體責任】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確保全全生產。
第十五條【停車場配置】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自有或租賃停車場(位)面積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實施封閉式管理,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識、運行可靠的視頻監控和夜間照明系統、必要的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應急設備等。
第十六條【企業車輛監控】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設定車輛監控室(區)及專職監控人員,建立健全監控管理制度,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可以委託已備案的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監控。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保持實際運營條件與備案申請信息一致,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確保監控平台具備全路段區分限速報警功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委託前述機構實施動態監控的,不改變其應當承擔的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偽造、篡改、刪除智慧型視頻監控和動態監控平台歷史和實時數據。
鼓勵在我省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累計1個月以上的外省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委託已在我省備案的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監控。
第十七條【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每25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含掛車,下同)1人的標準進行配備;不足25輛車的至少配備1人。鼓勵企業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八條【人員聘用】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聘用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時,應當做好應聘人員從業資格審核工作。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聘用或解聘從業人員時,應當及時在相關行業管理信息系統辦理人員服務單位登記或註銷手續,未登記的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人員培訓】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加強從業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年度培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教材、師資證明材料、相關經費使用及培訓考核等記錄。未經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警示培訓】 對安全生產狀態為B或BB等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等從業人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暫停其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並對其開展安全知識與技能培訓教育,其中B級的應不少於3天、BB級的應不少於9天。
第二十一條【健康檢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勞動防護、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鼓勵企業定期檢測評估駕駛員的適崗狀態,防止具有職業禁忌症、心理和身體不適的駕駛員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企業風險評估】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重點業務、工作環節、管理對象等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進行風險分級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條【預案編制與演練】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建立健全企業應急預案,保持與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應急預案銜接,按照預案定期開展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四條【隊伍物資與值班值守】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指定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應急值班值守。
鼓勵有條件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五條【安全保險機制】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購買足額安全生產相關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參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治理,建立與企業安全生產狀態、信用等級相掛鈎的浮動保險費率機制。
第二十六條【事故報告及應急處置】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駕駛員、押運員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和所屬運輸企業報告。
運輸企業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現場救援人員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特性,結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和託運人提供的危險貨物應急處置措施信息,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開展救援。
第二十七條【異地經營】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含外省籍企業)從事起運地不在註冊地市域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應當在每次起運前將電子運單等信息,向起運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報備並接受其監管。
第二十八條【企業安全投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等監控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護等所需費用,可以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列支。
第三章 車輛與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專用車輛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購置使用高性能、高穩定的車輛。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累計使用6年內轉為從事省內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按照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使用年限或行駛里程標準報廢。
第三十條【新增運輸特別管控危化品車輛要求】 新增運輸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配備轉向輪胎氣壓監測系統和電子穩定性控制等安全防護系統;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還應當配備承壓罐體狀態監測系統。
第三十一條【車輛智慧型終端】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和標準的具備衛星定位、智慧型視頻監控、防碰撞等功能的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並將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相關信息,按要求上傳至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車載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在運輸作業中全程正常工作,及時核查確認有關數據上傳全面準確。未安裝符合要求的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的車輛,在年度審驗時認定為不合格。
鼓勵在我省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外省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使用符合相關要求和標準的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
第三十二條【禁止掛靠】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統一產權關係、統一勞動關係、統一運輸生產組織、統一財務管理和統一管理責任等要求,加強對人員、車輛等的管理,禁止掛靠經營。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開展自查自糾,並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沒有掛靠經營行為的安全生產承諾書。
第三十三條【公共停車場】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運營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提供預約停車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服務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位】 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單位在服務區內設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車位的,應當劃定清晰醒目的標誌標線,同時設定明顯的警示標牌,配備消防、應急、安全防護等附屬設施設備。鼓勵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採用預約的方式停靠高速公路服務區。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應當按照劃定的車位停放,且單次停放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單位發現不按劃定車位停放或者逾時停放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及時勸離;不服從管理的,則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 運輸安全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五條【充裝或裝載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在充裝和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且安全生產狀態較好的企業,嚴格核查承運企業、駕駛員的資質和安全生產狀態,向承運人提交危險化學品託運清單,並告知危險化學品特性及其應急處置措施,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到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車輛或者不符合安全生產狀態等級企業所屬車輛上。
安全生產狀態為BB等級的運輸企業,不得從事跨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安全生產狀態為B等級的運輸企業,不得從事跨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
第三十六條【承運要求】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開展運輸業務前,應當按規定填報並上傳電子運單,製作危險貨物電子或紙質運單,與《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一併交由駕駛員隨車攜帶。
第三十七條【裝卸要求】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與託運人約定裝貨、卸貨責任。裝卸貨責任方應當加強危險貨物裝卸現場安全管理,組織裝卸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作業。
危險貨物裝貨人應當核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員的安全生產狀態。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狀態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裝載。
第三十八條【信息共享】 負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共同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聯合監管機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互動共享已許可或備案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智慧型監控視頻、危險貨物電子運單等信息。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互動共享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等生產、儲存、使用單位信息以及充裝或者裝載查驗信息、視頻監控等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互動共享車輛登記、電子卡口、車輛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豁免車輛“白名單”和《道路運輸通行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相關違法或犯罪情況等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互動共享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等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動共享檢驗檢測機構等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 負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落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智慧型視頻監控和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督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上傳企業、從業人員、車輛基本信息和危險貨物運單信息、裝卸信息、車輛行駛動態信息。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整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和使用等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並執行託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從業單位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實施質量監督檢查,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有關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四十條【安全監管】 負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託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或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十一條【新增企業和運力】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範圍或增加運力規模申請的,應當將其安全生產狀態等級作為重要參考。對近兩個年度安全生產狀態持續保持AA等級的企業,應予優先核准。
第四十二條【動態監控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進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於考核期。整改期內,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暫停辦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審批等相關業務,對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暫停新增接入其他車輛數據。
第四十三條【企業退出機制】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一)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連續兩個年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等級為D級(差)的;
(三)不再具備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且不能按時改正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時改正的;
(五)掛靠經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予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電子證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智慧型監控視頻、汽車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系統等監控設施設備收集、固定有關違法事實,並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按要求配置停車場】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其停車場(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規修改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偽造、篡改、刪除車輛智慧型視頻監控或者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開展培訓】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狀態為B或BB等級的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知識與技能培訓教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未上傳數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未按要求向相關政府監管平台上傳數據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後一年內再次違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規充裝或裝載】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將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到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車輛或者不符合安全生產狀態等級企業所屬車輛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違規從事跨市或跨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條【監管部門違規執法】 負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適用情況】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內地往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跨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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