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臨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是廣州市政府為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組織招用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其他外來勞動力(以下簡稱外來勞動力),加強勞動力管理而制訂的地方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臨時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6-09-15
- 生效日期:1986-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15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凡在市區內的市屬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央、省、部隊、外地駐穗機構,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以及其它聯營企業臨時使用的外來勞動力。
(二)市內單位使用經市建委、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批准,臨時進入本市的外來建築企業、運輸業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及其臨時招用的外來勞動力。
上述兩項,由市勞動部門管理和審批。
(三)區屬全民及集體單位和轄區內的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臨時使用的外來勞動力,由區勞動部門管理和審批。
屬於勞務承包關係的,其用工間接費(含管理費)由雙方商定。
(一)在本市社會勞動力中無法招到的。
(二)非常年性、固定性生產(工作)崗位。
(三)年滿十六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者。
(四)勞動者須持有當地縣有關部門的證明。
(五)必須簽訂勞動契約。由主管局(總公司)加具意見,並經派出勞動力所在縣勞動部門鑑證。
(六)負責申報臨時戶口和辦理其它有關手續。
用工單位被罰款項不得打入成本;對個人的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
罰款金額全部上繳地方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