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區企事業勞動服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辦[1989]25號
【發布日期】1989-03-18
【生效日期】1989-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地區企事業勞動服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穗辦(1989)25號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適應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加強對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的管理,根據國家勞動部《關於勞動服務公司發展和建設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字[1989]5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企、事業單位興辦勞動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須由興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局(總公司)加具意見,並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審核同意,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公司如需歇業或變更登記,除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等手續外,還應報送原審核單位備案。
第三條公司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依法承擔經濟責任的經濟組織。
公司依法經營和管理,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四條公司受興辦單位的行政領導,並按隸屬關係接受行業勞動服務公司和市或區(縣)勞動服務公司的指導。
凡在市區的中央、省、部隊和外地駐穗單位興辦的公司應接受市勞動服務公司的指導。
凡在各縣的中央、省、部隊和外地駐穗單位興辦的公司,應接受當地縣勞動服務公司的指導。
第五條公司可通過興辦集體經濟、組織勞務隊等形式,為興辦單位的富餘人員或職工待業子女提供就業條件。從事安置、調節或培訓就業人員、富餘人員等活動。
第六條公司的生產、服務網點所需資金可通過自籌辦法解決;如需發行股票、債券,應按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屬單位興辦的公司如籌集資金確有困難,需要資金扶助的,可向市勞動服務公司申請生產扶助資金。
第八條公司應堅持勞動服務的經營方針,其生產和生活服務項目,應以為興辦單位服務為主,在政策、法律允許範圍內,發展多種經營。
興辦單位對公司實行扶而不包的原則,在資金、場地、技術、設備、原材料等方面給予扶助,並可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簽訂契約形式折價有償調撥。
第九條公司的利潤按公積金40%、公益金30%,勞動分成(含股金分紅)30%的比例使用。公司的分配方式可採用經濟效益與職工收益掛鈎或按計稅工資核定工資額等國家允許的分配辦法。
第十條公司經濟效益較差,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經市勞動服務公司加具審核意見後,報稅務部門批准,享受減、免稅待遇。
公司對減、免的稅款套用作擴大再生產,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向公司輸入富餘人員,原工資、福利待遇原則上由原所在單位支付;如公司經濟效益較好的,也可由公司按其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富餘人員的離休、退休待遇由原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凡公司對外輸出勞務的,由公司每月向接收勞務單位核收勞務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含社會勞動保險金)後支付給個人。公司可向接收勞務的單位收取勞務輸出服務費,數額不得超過輸出人員工資總額的3%。
公司在市內招收的臨時工的,應向臨時工所在區、縣勞動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數額不得超過臨時工本人月工資額的2%;公司在市外招收勞動力的,應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的職工應參加社會退休養老保險金統籌。屬集體所有制職工,按《廣州市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基金統籌暫行辦法》執行;屬契約制職工,按市現行契約制職工退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標準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
第十四條公司組織就業人員培訓,應書面報告勞動服務公司備案。培訓班實行自願參加、自費學習、自選培訓項目的原則;對學習期滿經技術考核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明書,可推薦給用人單位,也可由學員自謀職業。對學習結束對口就業的,用人單位經考核後,應免除相應的學徒期,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定級。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在目標責任制任期內,興辦單位對公司經理一般不宜調動崗位,以保持相對穩定。
公司經理在任職期間調動崗位的,應依法辦理離任審計手續。未經審計而調離崗位所引起的責任,應由興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逐步健全黨、工、團等組織,充分發揮其對企業發展的保證、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行業、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勞動服務公司,在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受市勞動服務公司指導。其主要職責是對本行業的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協調、指導和服務,推動集體經濟的發展,廣開就業門路,促進待業或富餘人員的安置。
凡未設立行業勞動服務公司的,有關本行業的勞動服務公司管理工作由勞動工資部門專人負責。
第十八條公司應根據市、區(縣)或行業勞動服務公司的業務指導或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支付相應的指導、服務費。
第十九條公司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勞務糾紛,可由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地區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勞動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九八四年公布的《廣州市企事業單位舉辦勞動服務公司試行辦法》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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