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2-10-18
【生效日期】1992-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
(1992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第二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包括:
(一)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主辦或者扶持的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就業的企業;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為安置職工家屬及子女就業主辦的企業;
(三)鄉、鎮、街道等為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就業主辦的企業;
(四)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指導下,由城鎮待業人員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興辦的企業;
(五)各級就業訓練中心的實習廠、店;
(六)其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主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當地各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確定一個機構負責管理本系統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提倡和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主辦和扶持開辦各種形式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一)從業人員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為城鎮待業人員;
(二)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明確合法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五)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第五條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給其勞動部統一印製的證書,享受國家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六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允許跨行業經營,也可根據市場、季節等變化調整經營範圍。有關部門應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條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照顧。
第七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需的生產物資,除少數國家計畫供應的品種外,主要由市場調節解決。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需的經營場地,各級規劃、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解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經費中,要有一定的數額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該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到期償還。
各金融機構在每年信貸計畫中,應當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貸款,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擴大就業。
第九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稅務局會同省勞動局制定。
第十條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需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時,應視企業生產需要和承受能力,並提供安置的必要條件。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接受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的富餘職工,經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可的,可以計入安置比例。
第十一條主辦或者扶持單位支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限於主辦或扶持單位的自有資金),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分期歸還;也可以作價入股,按股分紅。設備、廠房和場地,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原則,採取合理作價轉讓、租賃以及收取資金占用費等形式補償。
第十二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逐步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三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實行廠長(經理)選舉制、聘用制和任期制。企業在開辦初期,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主辦單位選派,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在廠長(經理)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不得擅自罷免或調動;確需罷免或調動的,必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和安置效益。企業可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企業,也可實行集體承包和全員承包,由企業與主辦單位簽訂契約,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鑑證後生效。
第十五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和安置就業的需要,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實行契約化管理或全員勞動契約制。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契約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允許職工合理流動。
第十六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確定適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勞動特點的工資與獎金的分配形式,自主決定職工的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條件和時間。
第十七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保證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個人集資,企業用於流動資金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支付利息;作為股金投入的,年終可以分紅。
第十八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技術培訓,建立職工技術等級積崗位考核制度。其各類專業人員的職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評定。
第十九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主辦單位或所屬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按規定定期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按《規定》第五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