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對外國和華僑及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

廣州市對外國和華僑及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在1997.05.12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對外國和華僑及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5.12
  • 實施時間:1997.05.12
第一條 根據國家對外國、華僑、香港和澳門企業在我國承包工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華僑、香港、澳門企業(以下簡稱客商)在廣州地區承包工程,須經廣州對外經濟貿易諮詢公司辦理資信查詢,領取資信查詢證明書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條 廣州對外經濟貿易諮詢公司,是對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客商進行資信查詢的負責機構。
第四條 承包工程的客商須持有該機構出具的客商資信查詢證明書,方可向廣州市建設委員會申請辦理承包工程(包括設計、施工)資格審查手續。
客商申請承包工程資格審查,除持有資信查詢證明書外,還必須提交如下證件和資料:
(一)客商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的證件或律師出具的有關證書資料;
(二)客商曾經承接同類工程驗收合格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承包工程許可證。
第五條 客商須憑承包工程許可證和經審批的承包工程契約等有關資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部門應在接到正式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六條 客商申請註冊登記時,須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承包工程許可證和有關批件;
(二)發包方和承包方簽署的契約;
(三)客商在所在地合法開業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經核准後,發給承包登記證。註冊登記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 承包登記證的有效期為承包工程契約期。在承包契約期內,如工程發生變化或契約期滿結束承包,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八條 承包工程的客商應遵守國家、省和本市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承包工程的客商因工程需要在本市招聘臨時工的,應憑承包登記證和有關契約到廣州對外經濟貿易諮詢公司或廣州友誼勞動服務公司申請辦理招聘手續。
第十條 中方單位利用留成外匯或貸款外匯,委託持有承包工程許可證的客商進行承包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外匯審批手續,簽訂承包工程契約(協定)。契約(協定)須經中方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其他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批准。
工程項目屬於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承包契約,可由該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凡經批准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契約規定需實施各類建築工程的,如委託持有承包工程許可證的客商承包,可不另行辦理外匯使用審批手續,但須報原批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承包工程的客商應憑承包登記證和有關契約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開立帳戶的手續,併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 中方單位支付承包工程的外匯費用款項,由外匯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批件、承包登記證、承包契約和客商繳納稅款的證明資料,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匯出。
第十四條 客商如在本市採用承包或類似承包形式提供技術性、諮詢性或其他服務管理項目的,應簽定契約(協定)。
第十五條 凡未持有客商資信查詢證明書的,任何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凡違反建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對外經貿管理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外國、華僑、香港、澳門企業承包工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6年3月24日發布的《廣州市對外國華僑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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