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雲南省實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雲南省實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辦法在1993.01.03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實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1.03
  • 實施時間:1993.01.0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政府對勞服企業的管理,第三章 主辦單位與勞服企業的關係,第四章 勞服企業的內部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的鞏固發展,增強其活力,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雲南省實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第二條 勞服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和企業富餘人員任務的依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是:
(一)我省境內興辦的各類勞服企業;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主辦或扶持的勞服企業和再就業安置任務的集體企業;
(三)城鎮待業人員自籌資金、自願組織興辦並接受當地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業務指導的其他集體企業。
第四條 勞服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藉口挪用、侵吞、占用其財產;不得非法改變勞服企業的性質和隸屬關係,干預和侵犯企業自主權,向企業平調和攤派人力、物力及財力。

第二章 政府對勞服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 勞服企業的開辦,實行分級審批的原則:
(一)中央駐滇、省屬各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報當地州、市、地區勞動就業服務局認定其勞動就業服務性質後給予批准;
(二)州、市、地區、縣(市、區)、街道(鎮)屬各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主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分別送州、市、地區、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認定其勞動就業服務性質後給予批准;
(三)其他興辦勞服企業的單位,向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提出申請,由其進行審查,認定勞動就業服務性質,並明確歸口管理關係後給予批准。
經各級勞動就業服務局批准開辦的勞服企業,由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並登記註冊,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後,由批准開辦企業的勞動就業服務局頒發《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企業歇業、被撤銷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營業以及違背就業安置宗旨時,批准開辦企業的勞動就業服務局有權收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取消其資格,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局是承擔政府行政職能的就業管理機構,是勞服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勞服企業進行監督、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開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負責對所屬單位舉辦的勞服企業的管理。
第八條 對各類勞服企業的管理,實行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同時,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的指導。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關心支持勞服企業的發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勞服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除國家仍實行專營專賣和統一管理的商品外,都應允許經營。對勞服企業的開辦條件,應以能開展正常生產經營為原則;對新開辦的勞服企業的註冊資金應按規定執行,不足部分允許提供擔保或限期補足。
(二)銀行對勞服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應予扶持,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應給予適當延期,貸款利率原則上不上浮。
(三)在稅收政策方面按國家和省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主辦單位與勞服企業的關係

第十條 主辦單位對所辦或扶持開辦的勞服企業的職責是:
(一)為勞服企業提供一定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提供必要的開辦資金;
(三)指導勞服企業加強管理,改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安置工作;
(四)尊重和維護勞服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的經營自主權;
(五)主辦單位配套產品的生產加工、計畫外產品銷售、邊角余料和生活服務項目以及工程承包等,應優先照顧勞服企業。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選派到勞服企業任職人員的使用、管理和有關待遇按《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辦理。對勞服企業發展作出一定貢獻的管理人員,主辦單位可給予獎勵晉級。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對勞服企業的資金、設備、場地等,採取有償使用原則:扶持資金可作低息(月息不超過5‰)借款,也可以作為股份參與勞服企業利潤分配;設備、工具等生產資料和廠房、場地,應合理作價由勞服企業分期償還。

第四章 勞服企業的內部管理

第十三條 勞服企業的廠長(經理)作為本企業的法人代表,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罷免或調動;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主辦單位同意並報經當地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批准,最後到當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勞服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職工福利、收入分配等問題,實行民主管理,有條件的企業應逐步建立黨、團、工會組織,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使之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方式,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
第十六條 勞服企業的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和各級勞動就業服務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此項管理費用於開展職工培訓、業務宣傳、總結表彰先進等活動。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可以採取多種用工形式,逐步壯大生產、技術、業務骨幹隊伍。
在勞服企業工作的職工和經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批准使用的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凡參加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都應計算工齡,這部份職工到全民企業、事業單位等工作後,其在勞服企業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工資和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服企業應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參加評聘的是辦理了正式就業手續,從事專業技術滿三年,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歸口行業管理的企業,由其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工作;其它企業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局商有關部門進行評定。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各類人員(含技師),由勞服企業聘用,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 勞服企業要抓好職工培訓工作,有計畫地組織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專項培訓,不斷提高職工業務水平和崗位技能。對於技術性較強、業務要求較高的工種(工作)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試,取得合格證的才能上崗和使用。
第二十條 勞服企業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收支和管理,具體辦法按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勞服企業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制度,具體規定另文頒布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勞服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月編報財務報表,每季度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按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和勞動部的統計要求,統一制定我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統計報表》,年末由企業分別報送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局,再由各級勞動就業服務局統一匯總上報。
第二十三條 違反《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