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化學工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在1992.04.1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2.04.15
  • 實施時間:1992.04.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經理(廠長),第五章 生產經營管理,第六章 財務管理,第七章 勞動人事管理,第八章 民主管理,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促進化學工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健康發展,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工業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簡稱主辦單位)主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由國家和主辦單位扶持、以安置主辦單位待業人員、發展集體經濟為主要任務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第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就業服務方向,在核准登記的經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治上、經濟上平等對待,不得侵占、平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財產。
第五條 化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化學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展勞動就業服務工作中,要為深化企業改革服務;為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服務;為搞好主辦單位服務;為發展化學工業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化學工業部勞動安全司對本行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工作指導,其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化工行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規劃;
(三)協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部門內各有關方面的關係;
(四)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等方面的諮詢,組織物資、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
(五)開發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
(六)評選和表彰先進集體、個人,交流工作經驗;
(七)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生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負責直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產品評優、科研成果鑑定的審查推薦工作。
第七條 地方化工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化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系統管理,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化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負責直屬單位新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註冊登記前的審批工作;
(三)制定地區化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規劃;
(四)協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主辦單位和各職能部門的業務關係;
(五)幫助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的經濟技術合作和經濟聯合;
(六)參與研究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營責任制的制定,指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各項專業管理工作;
(七)開發各類專業培訓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糾正違反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業。
第八條 主辦單位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直接管理,其職責是: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幫助企業辦理審批和工商登記手續;
(二)發揮主辦單位優勢,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搞活經濟,提供各種生產經營條件;
(三)協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主管部門以及地方綜合管理部門的關係;
(四)指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五)任用或招聘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理(廠長);
(六)負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工人技師評聘工作;
(七)組織審查並歸口申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品評優和新技術成果鑑定材料;
(八)協調解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主辦單位對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設備等,應當堅持有償使用原則:
(一)扶持資金可作為借用款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雙方約定分期歸還,也可依法作為投資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
(二)設備、工具等生產資料和廠房可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一次或分期付清;主辦單位也可採用出租形式,收取相當於折舊費的租金;
主辦單位收取的資金可作為再扶持資金用於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待業人員和發展生產使用。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自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
(二)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自主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四)享受國家、地方、部門給予的稅收、信貸、物資、資金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五)依法獎懲職工。
第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按照規定向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依法繳納稅金;
(三)根據企業條件,承擔安置主辦單位待業人員任務;
(四)依法履行契約;
(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改善勞動條件,在生產發展的同時,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 經理(廠長)

第十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理(廠長)由主辦單位推薦、招聘,或經職工(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備案後,由主辦單位任命,其他幹部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自行任免。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理(廠長)實行任期負責制。期滿後可以連任,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對經理(廠長)予以罷免或調動。
第十四條 大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理(廠長),由相當於主辦單位副職的幹部擔任或兼任;中型及其以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理(廠長),由相當於主辦單位中層一級的幹部擔任。
第十五條 經理(廠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職業務,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愛集體,廉潔奉公,聯繫民眾,有民主作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經理(廠長)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安置待業人員和生產經營計畫、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企業中層行政幹部;
(四)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安全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經理(廠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安置待業人員和發展生產的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堅持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主辦單位要尊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第十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基礎管理和專業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企業管理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事化工生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品技術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專業法規,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不得生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報請主辦單位和主管部門會同地方綜合部門同意,實行適合本企業特點的經營方式,同時建立和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主辦單位要大力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能夠承辦的項目,如為主辦單位生產加工配套產品、基建施工、生活服務等,在保證質量和不增加費用支出前提下,主辦單位優先交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承辦。
第二十三條 主辦單位要支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利用本企業廢渣、廢液、廢氣或邊角余料、廢料開發生產各種產品,列入環保項目的,要報請地方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生產所需物資實行市場調劑為主、計畫供應為輔的原則。凡列入主辦單位產品計畫或為主辦單位加工延伸配套系列產品、製作備品配件等所需原材料,由主辦單位作為生產用料予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生產的國家、部、省優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所需原材料由主辦單位按其隸屬關係,報請上級計畫物資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主辦單位應當明確劃清產權和財務關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搞好經濟核算和經濟活動分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採取國家和主辦單位扶持、銀行貸款、職工集資入股和集體公共積累等多渠道籌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主辦單位待業人員、興辦為主辦單位生產配套和為職工生活服務的項目時,所需資金主要由主辦單位籌措解決。
第二十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必須按規定設立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上一級單位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減免的稅金和主辦單位提供的扶持資金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用於非生產性支出和個人分配。
第三十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資金不足時,由主辦單位擔保向銀行貸款。
第三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稅後利潤由企業依法自主支配,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公積金、公益金、獎金和股金分紅的比例。
第三十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對職工個人出資可以實行付息或者分紅的辦法。企業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紅;企業虧損,在彌補虧損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紅。付息或者分紅的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經理(廠長)任期終結審計制。由主管部門會同主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七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照靈活方便、契約管理、骨幹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自主選擇用工形式。
從業人員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期間應當計算工齡。
第三十五條 主辦單位職工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退休後回原單位領取退休金並享受退休人員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培養選拔集體所有制職工擔任各級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享受同級幹部待遇。
第三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濟效益,自主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和獎金的分配形式和辦法。工資獎金水平要與企業經濟效益緊密掛鈎,效益好的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證上繳稅金和集體積累的前提下,工資獎金水平可高於主辦單位。效益差的企業要停發或者減發獎金,限期不能扭虧的企業,工資要適當下浮。
第三十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搞地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堅持就業前培訓和崗位培訓,生產單位人員達不到專業技術要求的不得上崗操作。
第三十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應按工種範圍和當地規定的限額標準實行有毒有害崗位津貼制度。
第四十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建立待業保險制度。保險項目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險基金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議經理(廠長)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範圍及名稱,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主辦單位備案。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基層組織是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第四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黨組織要搞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健全基層組織,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在主辦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共青團的工作,充分發揮團組織的作用,培養和建設“四有”職工隊伍。
第四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堅持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運用多種形式開展理想信念、職業道德等方面教育,活躍職工文化生活,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搞好兩個文明建設。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地方化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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