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規定

《貴陽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規定》是1998年貴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第51號
【發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1998-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51號)
《貴陽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9日
貴陽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企業用工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均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招收和調動工作。
第四條企業招收職工,應本著“面向市場、公開招收、擇優錄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在勞動行政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五條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
第六條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失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
(二)持本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第七條本市下崗職工要求再就業,必須按規定到市或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下崗登記手續,領取《下崗職工證》。
第八條外來勞動力到本市求職的,按《貴陽市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九條企業招收職工,應擬定招工簡章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招工簡章應包括用工數量、崗位工種、工作期限、用工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招收辦法等內容。其對象應主要是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其中招收企業下崗職工的比例應不少於30%。
外地企業和職業介紹機構在本市招收職工,必須報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企業招收外國公民或轉移糧戶關係的農村人口,需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企業招收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大中專、技職校、職高畢業生以及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並取得《上崗合格證》或《技術等級證》的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招收職工應根據審批的招工簡章,主要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介紹機構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十三條企業招收的職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失業人員須持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和《失業證》,從事技術性工作的還須持有相應的《上崗合格證》或《技術等級證》;
(二)外來勞動力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
(三)下崗職工須持有本人《身份證》、《下崗職工證》,從事技術性工作的還須持有相應的《上崗合格證》或《技術等級證》。
第十四條企業錄用職工應填寫《職工登記表》及備案名冊,並於一個月內到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與被錄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其它有關事項,按規定辦理勞動契約鑑證。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十六條企業在招收職工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
(二)發布虛假用工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採取其他非法形式招收職工;
(四)以招收職工為名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押金;
(五)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凡要求從外地調入本市企業的職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辦理調動手續。
(一)夫妻兩地分居三年以上,要求照顧夫妻關係的;
(二)父母身邊無一成年子女照顧的;
(三)軍隊幹部的隨軍配偶;
(四)經批准調入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軍隊轉業幹部的隨遷配偶及符合規定隨調的子女;
(五)本市急需而無法調劑的技術、管理人才和短缺、特殊工種。
第十八條外地的企業職工與本市企業職工要求對調的,調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不超過調出、遷出數。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調動工作單位:
(一)試用期未滿的;
(二)在培訓期間和培訓後規定的服務期內的;
(三)正在被審查處理期間的。
第二十條經勞動行政部門履行用工手續的非國有企業職工,調到國有企業工作,應按規定辦理契約鑑證和社會保險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有企業職工調到非國有企業工作,其社會保險費調入企業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個人檔案可移交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託管。
第二十一條本市中心區(五區和小河鎮)內企業間職工相互調動,由企業雙方協商,辦理調動手續,報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縣(市)區域內企業職工調入中心區,比照外地企業職工調動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貴陽市勞動監察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進行行政處罰時,應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沒款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據,並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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