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州市保全組織管理規定》的通知

印發《廣州市保全組織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12.11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廣州市保全組織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11
  • 實施時間:1995.12.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全公司管理,第三章 自建保全組織管理,第四章 保全人員,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全組織的管理,發揮其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國務院批准公安部《關於組建保全服務公司的報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全組織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自行組建的保全部、隊以及提供安全服務的保全公司。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的保全組織,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保全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
工商、勞動、稅務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範圍,協同主管部門對保全組織進行管理。

第二章 保全公司管理

第五條 保全公司是為客戶承擔保全服務和提供安全防範諮詢業務服務型企業,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六條 組建保全公司必須經廣州市公安局批准,工商部門登記,方可對外營業。
第七條 保全公司的服務範圍:
(一)守護、門衛、內部巡邏、押運財物及危險物品;
(二)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
(三)提供展銷、展覽以及文娛、體育、旅遊等活動的保全服務;
(四)經營防盜、防火、防爆、報警、保全通訊等保全設備器材;
(五)提供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的設計、安裝、諮詢和維修服務;
(六)依法經營其他保全服務事項。
第八條 保全公司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以平等自願為原則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契約規定承擔責任。
第九條 保全公司收費實行“合理計酬,公開標價”的原則,按照不同的服務收取不同的報酬。收費應使用本市稅務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第三章 自建保全組織管理

第十條 自建保全組織是單位內部的專職護衛力量。由所在單位治安責任人領導,保衛工作機構或專職保衛人員管理,同時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自建保全組織不得對外經營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單位自建保全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委任治安責任人並設立保衛工作管理機構或專職保衛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的保全員。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由單位向當地保全服務公司聘請保全人員。
第十二條 自建保全組織的職責範圍:
(一)守衛大門和重要部位。
(二)負責治安巡邏和“四防”工作(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
(三)向公安保衛部門報告本單位發生的案件、事故,履行搶救傷員和保護財產安全,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四)執行保衛工作管理機構或保衛人員交付的其他保全任務。
第十三條 自建保全組織必須經區、縣級市以上公安機關批准,領取《廣州市自建保全組織許可證》。已經建立的要在本規定公布實施1個月內,補辦審批手續。
公安機關對自建保全組織應建立年審和保全員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自建保全組織應建立學習、輪訓、獎懲等管理制度,健全崗位責任制。

第四章 保全人員

第十五條 保全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熱愛保全工作,無犯罪記錄。
(二)持有居民身份證,未婚證或計畫生育證明。
(三)年滿18歲以上、40歲以下,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鎮待業人員和農村村民,而且要求儀表端正,並持有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身體健康的證明。
(四)經過業務培訓,取得廣州市公安局保全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廣州市保全員上崗證》。
第十六條 招聘保全人員,以簽訂臨時工勞動契約形式錄用,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和契約期限,並報所在區、縣級市公安機關保全管理委員會備案。保全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高於本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招用外來勞動力做保全員的,應到區、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招用手續,領取《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保全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遵守本單位、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四)堅守崗位,忠於職守;
(五)依章辦事,廉潔奉公,不準貪污受賄,徇私舞弊;
(六)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嚴禁打人罵人;
(七)不準充當私人保鏢,不得參與客戶和單位的經濟糾紛和催款討債。
第十八條 保全人員應配戴統一標誌和執勤工號,嚴禁穿著同軍服、警服和國家其他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相仿的服裝,非工作時間,不得著裝外出。
第十九條 經公安機關批准,保全人員可以配戴非殺傷性防衛器械,但不得配置槍枝、警械。
第二十條 保全人員對現行違法犯罪分子有抓獲並送公安機關的責任,但無拘留、關押、搜查、審訊或沒收財物、罰款等處理權力。
保全人員有責任配合公安機關維持秩序,保護治安、刑事案件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情況,但無變更、處理現場及偵查破案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保全人員在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和其他權利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時,有權採取正當防衛的行動。
第二十二條 保全人員在執勤中,受到暴力威脅或侵害,公安機關對實施行為人,應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全員因公致傷致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給予照顧安置。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撤銷;違反(一)、(四)款的,並沒收非法所得和處以非法所得兩倍罰款。
(一)未經批准成立保全公司的;
(二)不具備本規定的條件或未經批准的自建保全組織;
(三)單位經批准組建保全組織而不領取《廣州市自建保全組織許可證》,或領證後不辦年審的;
(四)自建保全組織擅自對外經營服務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穿著仿製服裝或配置槍枝、警械的,由公安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全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導致保全組織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和治安責任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當事人的處罰決定由所在區、縣級市公安機關作出,並發出處罰決定書。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受處罰人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市保全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穗府辦〔1989〕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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