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2]125號
【發布日期】1992-12-02
【生效日期】1992-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穗府辦(1992)125號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本市改革開放需要,把競爭機制引入城市客運交通企業,加快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發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本市實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經營權有償使用,是指通過公開競投中標獲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期限為三十年,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
第五條凡在本市範圍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含國營、集體、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經審查具備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條件的,均可申請參加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競投。
第六條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範圍,是指客運出租小汽車(的士)、小公共汽車(26座以下,含26座)。
第七條全市每年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投放計畫,根據客運市場的需要,由領導小組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經營權的競投
第八條經營權的競投,採取公開投標方式進行,價高者得。競投時設主持人、書記員若干人,由廣州市公證處現場公證。
第九條參加經營權競投者,必須按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一)向市客管處提出申請,填寫《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競投申請表》;
(二)企業應提交工商執照(法人執照)、銀行出具的有足夠資金的證明資料;個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足夠資金的證明;
(三)經審核取得競投資格者,按競投數量全額繳交押金後,發給參加競投通知書和應價牌。
第十條參加經營權競投必須是申請參加競投的企業法人代表、居民本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參加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參加。
第十一條競投中標者,應與市客管處簽署《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
《契約書》由廣州市公證處公證。
第十二條競投中標者在簽訂《契約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必須付清經營權有償使用款項,逾期未付清者,契約自行失效,押金不予退還。
第三章 經營權的管理
第十三條競投中標者持《契約書》及交款證明,到工商、公安、客管、物價、計量、交通等管理部門辦理工商執照、領取車輛牌照,核定租價等車輛投入營運的手續。有關部門應在本職範圍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個人中標者,除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妥手續外,還需歸口一個客運企業經營和接受管理。
第十五條中標者轉讓經營權,價格由雙方協商。轉讓方須提供《契約書》,受讓方須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到市客管處辦理轉讓手續,轉讓方並須按轉讓總額交納1%手續費。
第十六條競投中標投入營運的車輛更新後,仍按原《契約書》規定的經營權有效年限內使用。
第十七條原無償使用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以下簡稱在用經營權)應分期分批過渡到有償使用,過渡期不超過兩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未實行有償使用的在用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所有收入,在扣除競投過程所需的費用後,全部上繳市政府“廣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資金”專戶,主要用於公安部門和改善公共運輸設施。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條在競投過程中,凡違反競投現場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取消競投資格。
第二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沒收轉讓所得款項。
第二十二條參加經營權競投的工作人員,應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凡徇私舞弊者,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非經競投程式,一律不得辦理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手續。違者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計畫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